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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智慧財產局修正註冊制設計審查基準

2021.04.22

歐盟智慧財產局 (EUIPO) 修正歐盟註冊制設計 (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RCD) 的審查基準,已自2021年3月1日生效,重點摘要如下:

•   EUIPO不再受理以傳真方式遞交的文件,也不再以傳真方式發出官方通知。提出RCD申請僅能以EUIPO網站的電子申請系統或是紙本送件的方式(紙本送件包含郵寄或親送)。若申請人無法用以上方式提出申請,尚可請求利用EUIPO網站系統的檔案上傳功能或EUIPO的外部檔案分享系統,遞交申請案相關文件檔案;由於前述方式僅屬於暫時備用方案,申請人仍需在3天內以電子申請系統正式遞交申請案,方能保留原申請日。另外,停用傳真後使用者必須以電子方式接收EUIPO通知,無法再選擇不接收電子通知。

•   EUIPO已加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的數位取用服務 (Digital Access Service, DAS),用途為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自2020年7月11日起,當EUIPO作為申請案之第一受理局時可提供DAS碼,作為向其他參加DAS的專利局提出後申請案時主張優先權之用。而自2020年9月12日起,EUIPO也可以作為第二受理局,接受DAS碼之優先權主張,申請人無須再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紙本。

•   根據2018年Mast-Jägermeister SE v EUIPO案的判決,此次審查基準修正明定申請案必須有合適名稱,以識別該案欲尋求之保護標的,才能取得申請日。另外,當產品名稱有明顯誤繕時,審查委員可依職權更正。該判決中的兩件系爭RCD申請案原以分類07.01的燒杯為名稱,但審查委員認為應再加上分類09.01的瓶子,因為申請案中也包含了瓶子。經過幾次核駁後,兩件RCD申請案因未依要求更正名稱而被拒絕,也因此未能取得申請日,申請人上訴後被駁回。歐盟最高法院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ECJ) 認為相關法規規定對RCD申請案內容的修正不包含案件名稱,即足以顯示申請案在取得申請日前就應有合適的名稱。

•   此次修正確認以下與圖式相關的瑕疵為形式上的瑕疵,申請人若未在期限內更正,則申請案將被拒絕,但這類瑕疵不會造成申請案無法取得申請日。

1.        因使用不同形式呈現造成圖式間的不一致。
2.        提供產品之分解圖,但未提供組裝完成產品之圖式。
3.        放大圖未單獨呈現,而是被包含在另一圖式中。
4.        提供產品之局部圖,但未提供組裝完成產品之圖式。
5.        成組物品的圖式中沒有包含整組物品的圖式。 

資料來源:Changes to the EUIPO Guidelines for 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s 2021, Marks & Clerk, April 1, 2021.<https://www.marks-clerk.com/Home/Knowledge-News/Articles/Changes-to-the-EUIPO-Guidelines-for-Registered-Com.aspx#.YHVhHjgzY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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