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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爭議程序中所提出之主張應提出支持證據

2021.06.03

Plastic Suppliers, Inc.(後稱專利權人)於2011年取得歐洲第1793994號專利,所請標的為聚乳酸 (polylactic acid) 聚合物製成的塑膠膜。該專利遭Infiana Germany GmbH & Co. KG(後稱異議人)提出異議,經修正後維持有效,異議人又提起上訴,最終使該系爭專利遭撤銷。在過程中,專利權人原先希望能維持修正後的請求項,後又提出備位請求 (auxiliary request) 修改第13項,而異議人也針對第13項提出先前技術文件G3,主張第13項缺乏進步性。專利遭撤銷後,專利權人請求複審 (petition for review),主張聽證權遭受重大損害。專利權人主張無法依據G3製造出專利標的之塑膠膜,在審理時被認為缺乏證據支持此一主張,卻未告知專利權人,使其沒有機會提出回應,最後導致專利被撤銷。歐洲擴大上訴委員會 (Enlarged Board of Appeal, EBA) 認為在異議後之上訴審理過程中,專利權人有機會針對所有相關議題做出完整陳述,但專利權人主張G3未妨礙專利發明的進步性,該論述是在聽證時才第一次提出,且未提出支持證據。專利權人辯稱不知道須為其主張提供證據,然而在主張特定論述時,在可能的情況下都應提供支持證據。專利權人也提出新的備位請求,欲刪除第13項以求維持專利有效,但也因超過可提交之期限而不被受理。故EBA以此複審請求為不可接受的 (clearly unallowable),予以駁回。專利仍被撤銷。

 

資料來源:Preparation, Preparation, Preparation: Lessons to be learnt from EPO Decision R2/19, Marks & Clerk Law LLP. April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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