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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申請專利範圍之用語應如何解釋,乃智慧法院應依職權認定之事項,並不受兩造主張之拘束

2021.06.03

原告為中華民國第M433160號新型專利之專利權人。原告向被告提出侵害系爭專利權,經訴外人就系爭產品進行鑑定,依該鑑定結論,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5 構成文義侵權,爰請求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並請求被告公司排除侵害、回收並銷毀系爭產品。原告主張系爭專利無應撤銷事由,因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上方杯體」與「下方杯體」之間具有「套合堆疊」之技術關聯,且上方杯體的「杯底」與下方杯 體的「凸起抵制部的上表面」之間則係以「套合堆疊抵觸定位」之技術關聯,其專利說明書及圖式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2項定。

被告等則主張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事由,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部分:(1)、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作為所請杯體結構改良之必要構成要件的「圓弧體」,其涵義不明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由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之內容,難以瞭解其「圓弧體」的必要事項,及其與其他結構元件間的相互關聯和互動,致使無法據以實施所請,故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2項規定。

智慧法院表示,本案重要爭點之一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記載「圓弧體」及「套合」之用語如何解釋?按申請專利範圍之用語應如何解釋,乃法院應依職權認定之事項,並不受兩造主張之拘束。又新型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創作說明及圖式。本件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記載「圓弧體」及「套合」一詞解釋之爭議,智慧法院審認後認為:新型專利權範圍用語之解釋,形諸於各構件相互間之連動技術特徵時本有多種解釋,故得就專利說明書整體觀察,以瞭解該創作之目的、作用及效果。從而,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記載「圓弧體」及「套合」一詞之解釋,即有審酌說明書及圖式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必要。原告雖主張:「圓弧體」應解釋為「杯身下緣銜接於杯底的部分不會形成有一角度銜接的結構」、「杯身下緣在與杯底銜接時係以圓弧方式銜接,而非接近直角角度之銜接」。智慧法院審認後認為:因系爭專利說明書和申請專利範圍均未對「圓弧體」用語進一步賦予特別定義,自不得予以限縮解釋。

承上,故「圓弧體」用語應被推定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認知或瞭解之通常習慣意義。亦即:「圓弧體」用語應解釋為杯身下緣以「圓弧狀外型」銜接至杯底。且因系爭專利請求項1記載「套合」用詞,係限定上下兩杯體間之堆疊方式。故法院判認原告對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不可採。至於有關是否具進步性爭點,智慧法院認定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2所能輕易完成者,故不具進步性。智慧法院最後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專利主題網,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93號民事判決,智慧局,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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