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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發布《關於技術調查官參與專利、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的若干規定(暫行)》的通知

2021.06.03

中國大陸國知局日前發布《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中關於在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案件處理中引入技術調查官制度的要求,制定《關於技術調查官參與專利、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的若干規定(暫行)》。以下摘錄自公布內容,且前述通知自公布日起施行。

一、中國大陸國知局和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糾紛案件,可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行政裁決活動。

二、根據行政裁決辦案人員的指派,技術調查官在行政裁決活動中履行下列職責:

♦  對技術事實的爭議焦點以及調查範圍、順序、方法等提出建議;

♦  參與調查取證;

♦  參與詢問、口頭審理;

♦  提出技術調查意見;

♦  協助行政裁決辦案人員組織鑒定人、相關技術領域的專業人員提出意見;

♦  列席合議組有關會議。

三、  技術調查官屬於行政裁決輔助人員,對案件合議結果不具有表決權。

四、技術調查官參與詢問、口頭審理時,可以向當事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發問。

五、技術調查官應當在案件合議前就案件所涉技術問題提出技術調查意見。技術調查意見由技術調查官獨立出具並簽名,不對外公開。

六、技術調查官提出的技術調查意見作為合議組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

 

資料來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中國大陸國知局,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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