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已於2020年10月17日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修正後的專利法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可參閱2020年10月22日出刊之第256期台一雙週專利電子報)。因專利法實施細則尚在修正過程中,為保障修正後專利法的施行,國知局制定《關於施行修正後專利法的相關審查業務處理暫行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與專利法修正案同步施行。本期之專利話廊對於該辦法有進一步評析,歡迎讀者參閱,該辦法計11條,條文內容如后。
第一條 專利申請人自2021年6月1日(含該日,下同)起,可以通過紙本或離線電子申請形式,依照修正後的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提交請求保護產品的局部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國知局將在新修正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申請進行審查。
第二條 申請日為2021年6月1日後的專利申請,申請人認為存在修正後的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透過紙本形式提出請求。國知局將在新修正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申請進行審查。
第三條 申請日為2021年6月1日後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申請人可以依照修正後的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提交請求外觀設計專利優先權的書面聲明。國知局將在新修正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申請以及作為要求優先權基礎的在先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進行審查。
第四條 申請日為2021年6月1日後的專利申請,申請人可以依照修正後的專利法第三十條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
第五條 對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核准的發明專利,專利權人可以依照修正後的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自專利權授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通過紙本形式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後續再按照國知局發出的繳費通知繳納相關費用。國知局將在新修正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請求進行審查。
第六條 專利權人自2021年6月1日起,可以依照修正後的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自新藥上市許可請求獲得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通過紙本形式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後續再按照國知局發出的繳費通知要求繳納相關費用。國知局將在新修正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申請進行審查。
第七條 自2021年6月1日起,專利權人可以依照修正後的專利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以紙本形式自願聲明對其專利實施開放許可。國知局將在新修正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聲明進行審查。
第八條 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權人可以依照修正後的專利法第六十六條,通過紙本形式請求國知局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
第九條 自2021年6月1日起,國知局依照修正後的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對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和複審程式中的專利申請進行審查。
第十條 申請日為2021年5月31日(含該日)之前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十年,自申請日起算。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此外,中國大陸專利局亦針對施行修改後專利法發布相關問題解答,欲進一步了解內容,可參閱官方網站。
資料來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423号),國知局,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