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局擬議修改實務規則,以准許將容量更大的實體載體提交至美國專利局。某些發明之專利申請案,為了確認專利請案中所描述之發明具可專利性,需要將美國資訊交換標準代碼 (American Standard Code for Information Interchange, ASCII) 格式之重要資訊提交至美國專利局。如果此類資料超過美國專利局專利電子申請系統的容量,將無法直接提交。
為解決上述問題,現提議修正實務規則,以利申請人可使用大於CD的實體載體,用於提交胺基酸和核苷酸序列的電子版本、彙總資訊的大型表格以及與電腦程式列表相關資訊等。
此外,有關擷取壓縮檔之變更 (changes regarding extraction of compressed data files),過去在某些情況中是不允許的,未來如果符合擬議規則的要求,則允許變更。也將刪除某些過時且不安全的資訊呈現方式之其他相關規定。大眾如有任何意見可於2021年7月26日前提交。
資料來源:Electronic Submission of a Sequence Listing, a Large Table, or a Computer Program Listing Appendix in Patent Applications, USPTO, May 2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