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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美國最高法院針對PTAB行政法官之任命是否違憲,做出判決

2021.07.01

Arthrex Inc.(後稱Arthrex)為美國第9,179,907號專利之專利權人,該專利涉及無結縫線的固定組件,Smith & Nephew, Inc.與 Arthrocare Corp.(統稱Smith & Nephew)向專利審判暨上訴委員會 (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PATB) 提出前述專利之兩造重審 (inter partes review),請求者提出之無效理由為前述專利之於引證前案為可被預見 (anticipated),嗣後IPR經PTAB立案。IPR乃由3名行政法官組成之合議庭審理案件,此件IPR經審理後,PTAB於2019年發出前述專利非為可准予專利標的之最終書面意見,Arthrex上訴至CAFC。

CAFC庭審時,Arthrex以任命條款 (appointment clause) 為基礎,提出PTAB之行政法官為主要官員 (principle officer),進一步來說,主要官員須諮詢參議院且獲得同意後,由美國總統任命,至於下級官員 (inferior officer) 則可單獨由美國總統任命即可執行其職權。然現行法定結構下,行政法官係由美國商務部諮詢美國專利局後由美國專利局局長任命,故有悖美國憲法第二條之主張;Smith & Nephew則提出Arthrex於PTAB審理過程中並未提出行政法官之指派違憲之爭點,故已放棄任命條款,並請CAFC拒絕檢視該爭點,惟CAFC認為此乃一個例外重要性的議題,故續行檢視該爭點。CAFC審理後指出雖行政法官受美國專利局監督,然其可獨立代表美國專利局做出最終書面意見,是以,CAFC認定行政法官為主要官員。故CAFC撤銷PTAB之最終書面意見且發回PTAB並命本案應由合憲指派之法官重審。判決做出後,兩造向最高法院聲請調卷令 (certiorari),並經最高法院同意審理。

最高法院指出,本件爭點在於PTAB代表美國行政部門發出最終書面意見之職權,是否與美國憲法的任命條款有所牴觸?最高法院肯認行政法官乃下級官員,且行政法官於IPR程序行使之不得複審的職權 (unreviewable authority) 與美國參議院將其任命為下級部門 (inferior office) 並不符合。PTAB既為下級部門,下級官員之工作於一定程度上,受美國總統提名與任命且獲得美國參議院建議與同意者指導與監督。多數法官認同因憲法上的瑕疵,造成限制美國專利局局長的權力,而非限制行政法官的權力。本案中的補救辦法為認定35 U.S.C. §6(c)為不具執行力的 (unenforceable),認定原因在於該條阻卻美國專利局局長審查PTAB的決定,且將該條應用於美國專利局局長,35 U. S. C. §6(c)內容大意為行政法官乃由美國專利局局長指派,且僅有PTAB決定是否要重審 (rehearing) 之權力,藉此賦予美國專利局局長得檢視PTAB發出之最終書面意見權力,並以其立場做出決定。是以,美國最高法院撤銷CAFC做出行政法官為主要官員之判決,且發回CAFC命美國專利局局長考量Smith & Nephew提出重審之動議。

 

資料來源:
1.  Supreme Court Strikes Statutory Limitation on USPTO Director’s Authority to Independently Review PTAB Opinions, IPO Daily News. June 21, 2021.
2.  United States v. Arthrex, Inc. et al.,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June 2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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