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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地院認定移審因素有誤,經CAFC撤銷判決

2023.02.23

Jawbone Innovations LLC(簡稱Jawbone)於2021年9月向德州西區地院 (District Court for the Western District of Texas) 對Google LLC(簡稱Google)提出專利侵權訴訟,與本案有關的是,Jawbone提出訴訟之時其在德州註冊成立辦公室僅7個月,而系爭專利自取得專利權亦僅4個月,Jawbone於德州租賃用來存放專利相關文件的空間,同時以該處進行分銷與銷售活動,然並無Jawbone之員工在該地點或德州西區的任何其他地點工作。Google嗣後按28 U.S.C. § 1404(a) 請求移審至加州北區地院 (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審理,主張理由含系爭產品乃於北區的Google總部研發,且6位發明人中有4位發明人位處北區。
 

德州西區地院審理過程中,雖認可加州北區地院對於傳喚出庭之證人於地理位置上較為便利,但德州西區地院也考量了法院案件阻塞因素與司法經濟因素,認為本案不適於移審,至於其他考量移審的因素經評估後認為並未偏向於何處地院管轄較為適合,全面考慮下,最後以因Google未能證明加州北區地院明顯為較合適之審判地,最後拒絕移審請求。Google向CAFC提出職務執行令 (Writ of Mandamus) 之請求,內容為撤銷德州西區地院之判決且由加州北區地院承審本案。
 

CAFC庭審指出,德州西區地院表示拒絕移審乃基於考量案件移審後是否更加容易、迅速及在費用上更為經濟;CAFC於全面檢視4個私人利益因素與4個公共利益因素(前述因素於傳統上被認定為判斷移審案件是否會較便民的決定因素)後,認定德州西區地院做出該等決定乃因Jawbone當時有一件與Apple於德州西區地院之待審訴訟案件,並進一步指出依其判斷,認為並未如地院所表示判斷因素未明顯偏向任何一地點;反之,部分判斷因素明顯表徵本案傾向移審至加州北區地院較為有利,最後作出撤銷原判決並命本案移審至加州北區地院之判決。
 

資料來源:

1. Denial of Motion to Transfer Was Abuse of Discretion, IPO Daily News. February 2, 2023.

2. IN RE: Google LLC, Fed Circ. 2023-101., February 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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