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專利權期間延長審查實務需求,並簡化行政程序作業,提升審查效率,經濟部預告修正「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第四條、第十條之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專利專責機關可依申請人所提出之經醫藥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為核發藥品許可證所需之國內外臨床試驗期間之審核資料,作為延長專利權期間之認定標準,毋須將申請人所送資料送請其確認。(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明定修正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條)
民眾可於此辦法公告日起(2023年2月6日)60日內提出意見。
資料來源:預告修正「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第四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智慧局。2023年2月6日。<https://www.tipo.gov.tw/tw/cp-86-918116-8aab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