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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C肯認地院針對動議 (motion) 得進行系爭申請專利範圍解釋後駁回訴訟

2024.10.31

UTTO Inc為美國第9,086,441(簡稱’441號)專利權人,前述專利涉及偵測與辨認地下公用線路的方法。專利權人認為Metrotech Corp.侵害’441號專利及違反不公平競爭之規定,因此向加州北區地院提起訴訟,並請求對被控侵權者核發臨時禁制令 (preliminary injunction)。

地院審理中,被控侵權者依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2(b)(6)條,主張專利權人的訴狀釋明不足,其請求核發臨時禁制令並無理由,並聲請駁回本件訴訟(motion to dismiss)。專利權人之後修正其訴狀再次遞交至地院,仍被地院駁回,地院認為根據’441號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解讀,其勝訴可能性相當低;雖然專利權人數次修改訴狀,然判決結果仍有利於被控侵權者,故專利權人上訴至CAFC。

CAFC庭審中,專利權人主張地院參考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而駁回本件訴訟,並不符合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2(b)(6)條規定。但CAFC不同意專利權人的主張,CAFC認為僅根據內部證據對申請專利範圍進行解讀時,本質上與根據其他法律而為申請專利範圍的解釋並無不同,因此並無牴觸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2(b)(6)條。且地院作出之判決並未有悖於先前判例,因為在先前判例中,地院針對不具可專利性標的而請求駁回訴訟的動議中,即須對申請專利範圍進行解釋以確認專利適格性。是以,CAFC維持地院作出駁回訴訟的判決。

資料來源:
1.   District Court May Engage in Claim Construction on Motion to Dismiss, IPO Daily News. October 21, 2024.
2.   UTTO Inc. v. Metrotech Corp. Fed Circ. 2023-1435., October 1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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