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某股份有限公司為「包裝盒(甲酒1915)」及「包裝瓶(甲酒1915)」兩件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2020年10月19日,專利權人以陝西某酒業公司侵害其上述兩件外觀設計專利權為由,向寶雞市專利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寶雞市專利局審後認定,被控侵權者侵權上述兩涉案專利應當立即停止侵權。被控侵權者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被控侵權者主張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專利設計兩者商標、圖案明顯不同,僅盒身及產品瓶身的文字,便足以讓購買或使用該產品的消費者區別,整體視覺效果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其產品不構成侵權產品,事實依據充分,故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專利權人不服,提起上訴,主張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落入涉案兩項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構成侵權。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與商標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不同,外觀設計保護的是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其結合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判斷被訴侵權設計是否落入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以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近似為標準,而非以一般消費者是否會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為標準。一般消費者必然對涉案專利申請日前相同種類或相近種類產品的外觀設計及其常用設計手法具有常識性的瞭解,並對外觀設計產品之間在形狀、圖案及色彩上的區別具有一定判斷能力。基於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準和認知能力,其在對專利設計和被訴侵權設計作近似判斷時,能確定核准外觀設計區別於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徵,並將該類特徵作為對外觀設計整體視覺效果更有影響的部分予以考慮。因此,確定核准外觀設計區別於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徵,並據此判斷對外觀設計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是外觀設計近似判斷的必然要求。在行政裁決程序和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可透過對現有設計舉證或說明以明確核准外觀設計區別於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徵。在當事人舉證或說明不充分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也應基於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準和認知能力對此作出認定。
以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準和認知能力進行「整體觀察、綜合判斷」後可知,涉案包裝盒專利設計與被訴侵權包裝盒設計對整體視覺效果更有顯著影響的部分存在實質性差異,故不構成近似的外觀設計,但涉案包裝瓶專利設計與被訴侵權包裝瓶設計無實質性差異,故構成近似的外觀設計。
綜上,專利權人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應予部分支持。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寶雞市專利局關於被控侵權者不得繼續製造、許諾銷售、銷售侵害陝西某公司專利權的包裝盒產品的決定。
資料來源:外观设计近似判断中对授权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的考量,最高知識產權法庭,2024年9月25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4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