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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涉案專利權屬糾紛的當事人對於相關專利權無效之行政糾紛為利害關係人,亦有權就被訴決定提起訴訟

2024.10.03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結一起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上訴案件,認定涉案專利權屬糾紛的當事人屬該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中的利害關係人,其有權就被訴決定提起訴訟。

案外人葉某就某科技有限公司(後稱某科技公司)的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中國大陸國知局審理後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浙江某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後稱某動力公司)不服該決定,以其為涉案專利的真正權利人、與被訴決定具利害關係為由,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及命中國大陸國知局重新作出決定。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為某科技公司,發明人為徐某與李某。2021年3月10日,案外人向中國大陸國知局提起涉案專利權之無效宣告請求。2021年9月8日,中國大陸國知局認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10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2021年9月23日,某動力公司以某科技公司、徐某、李某侵害其商業秘密為由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主張徐某與李某在離職後將其技術秘密洩露給某科技公司,並申請涉案專利權。該案審理過程中,某科技公司明確表示不就被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某動力公司稱,其已於2021年10月26日就涉案專利權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另行提起專利權權屬糾紛訴訟,並就涉案專利權申請財產保全,該院已立案並向中國大陸國知局發出《財產保全通知書》。

一審法院認為,行政行為中的利害關係應是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行為時應予考慮保護或不得損害的情形。利害關係的認定,應分為兩步驟判斷,第一步是查找行政機關在作出被訴決定時所依據的法律規範;第二步是尋找所依據的法律規範中要求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考慮、尊重和保護的合法權益,並判斷原告訴請的合法權益是否在其中。原告需要證明其確有該合法權益。本案中,某動力公司主張的合法權益係涉案專利權,理由為涉案專利係某科技公司、徐某與李某侵害某動力公司技術秘密的基礎上申請。然而,從某動力公司提交的證據來看,某科技公司、徐某與李某侵害某動力公司技術秘密情況並未得到認定,其是否就涉案專利享有權利仍待另案判決確認,而另案訴訟結果本身有不確定性。據此,在案證據不足證明某動力公司與被訴決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其不能作為利害關係人提起訴訟。一審法院遂裁定駁回某動力公司的起訴。

某動力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某動力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時,涉案專利權的權屬糾紛案正在審理,某動力公司是否是被訴行政行為的利害關係人,取決於涉案專利權權屬糾紛案的審理結果,因此某動力公司是被訴行政行為潛在的利害關係人。在此情況下,一審法院以某動力公司不具原告主體資格為由逕行裁定駁回其起訴確實有不當之處。此外,本案一旦裁定駁回某動力公司的起訴,專利權行政確權程序可能就此終結,被訴決定將確定發生法律效力,即便專利權屬糾紛案件最終認定某動力公司為涉案專利的權利人,其可能亦難以另行通過法律管道獲得充分救濟。因此,一審法院應繼續審理,並可中止訴訟,等待專利權屬糾紛案件的訴訟結果。

本案涉及專利確權行政爭議與專利權權屬民事爭議交叉問題。本案二審裁定指出,如果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中的原告主體資格的判斷需要以專利權屬糾紛案的裁判結果為依據,在專利權屬糾紛案件裁判結果尚未作出前,原告為被訴行政行為潛在的利害關係人;此時,人民法院不宜以原告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為由逕行裁定駁回其起訴,但可視情中止審理。

 
資料來源: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件中利害关系人之确定,中國大陸最高知識產權法庭,2024年9月19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4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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