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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23.03.23

行政院院會於2023年3月9日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此次修正專利法將重新建構一套迅速、專業之專利救濟制度,未來完成立法程序後,可節省專利案件救濟時間及成本,此次專利法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一、專利專責機關內成立「複審及爭議審議會」之獨立單位,專責審議專利案件,由三名或五名審議人員合議審議,並明定與當事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之參加及其他審議程序相關配套規定。

二、增訂「核駁複審」制度,並配套「前置審查」機制,完善複審審議程序。

三、對爭議案之審議,增訂言詞審議、預備程序、審議計畫、於審議程序中適時公開心證、審議中間決定及審議終結通知等作法,以期能重新建構專業、效率且嚴謹之爭議審議程序。

四、明定對審議決定不服者,應逕提訴訟,免除訴願程序,以提升救濟時效。

五、釐清專利專責機關就舉發案所為審議決定,係屬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對專利權有爭執者,應由舉發人或專利權人為原告及被告,提起「專利爭議訴訟」,由現行行政訴訟改採準用民事訴訟程序;對於核駁複審案、更正案等複審案審議決定有不服,提起「專利複審訴訟」,為避免救濟制度過於複雜及裁判歧異,亦一併由現行行政訴訟改採準用民事訴訟程序;終審法院由最高行政法院改為最高法院。

六、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歸屬之爭議,實務上專利專責機關無法院可實質調查其事證之權,致無法判斷其真正權利歸屬,爰刪除得為舉發之事由,而應循民事途徑解決爭議,並增訂相關配套規定。

七、鬆綁發明專利及設計專利申請人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二個月法定救濟期間內、新型專利申請人於不予專利之處分書送達後一個月法定救濟期間內,得申請分割。

八、設計專利申請案之優惠期,由現行六個月放寬為十二個月。

九、明定強制授權及其廢止案相關審議程序之處理等事項,準用複審及爭議審議程序及救濟。

十、此次修正施行前已申請再審查案及經審定不予專利之發明或設計專利申請案未逾再審查期間者,應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自前開案件分割者及本次修正施行前尚未審定或處分之案件,則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另對此次修正施行前之審定或處分不服者,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救濟。
 

資料來源:第3846次行政院院會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智慧局,2023年3月9日。<https://www.tipo.gov.tw/tw/cp-87-920152-38b7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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