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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C判決公開揭露之例外不及於私售行為

2024.08.22

美國第10,572,429(簡稱’429號)專利之專利權人為Sanho Corporation,’429號專利涉及一種擴展終端使用者設備端口的擴展裝置,例如筆記型電腦。後Kaijet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Limited, Inc.向專利審判暨上訴委員會 (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PTAB),以不具非顯而易見性為由,對’429號專利提出兩造重審 (Inter Partes Rview, IPR),嗣後經PTAB予以立案。

PTAB審理中,專利權人主張系爭專利之發明人於其中一件美國專利申請案(後稱引證案)的有效申請日前,便已於一場私售行為揭露相關標的;易言之,專利權人主張該件引證案非為適格引證案。PTAB指出由於專利權人未能提出發明人是在引證案的有效申請日前公開揭露引證案之標的,認定該件引證案為適格前案,故未排除於35 U.S.C § 102(b)(2)(B).規範的先前技術範疇,PTAB做出全件請求項為顯而易見的最終書面決定後,專利權人上訴至CAFC。

CAFC表示本案唯一爭點在於35 U.S.C § 102(b)(2)(B)之適用,專利權人指出PTAB將引證案視為適格引證案乃一法律上的錯誤,專利權人認為35 U.S.C § 102(b)(2)(B)之「公開揭露」係指一般的揭露且亦涵蓋私售行為。CAFC對專利權人的主張不表認同,CAFC表示法規中將「公開揭露」與「揭露」這兩個用語分開使用,顯示出美國國會將35 U.S.C § 102(b)(2)(B)規定的公開揭露例外,視為較特定態樣的揭露。此外,35 U.S.C § 102(b)之立法目的在於有條件地保護於提出專利申請案前已經公開揭露者,僅有在公開揭露的一年內提出專利申請者,該公開揭露的內容可例外地不構成先前技術。立法背景已相當清楚的顯示出公開揭露係指對大眾揭露所請之發明,然本案的私售行為乃雙方之間透過私人訊息的販售行為,故非為公開揭露。是以,CAFC判決維持PTAB認定引證案為適格前案(即非35 U.S.C § 102(b)(2)(B)規範先前技術例外)的最終書面決定。
 
資料來源:
1.Public Disclosure Exception Did Not Apply to Private Sale, IPO Daily News. August 1, 2024.
2.Sanho Corp., V. Kaijet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Limited, Inc., Fed Circ. 2023-1336., July 3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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