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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權利要求中使用代號或自訂型號通常應受限制

2024.07.11

中國大陸國知局於2019年4月11日,審查第201410853500.X號申請案、專利名稱為「WA/B型滾珠絲杠電動調速盤式磁力耦合器」後,駁回該件專利申請案。駁回的主要理由為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申請人提出複審請求,中國大陸國知局於2021年作出複審請求審查決定,維持中國大陸國知局的駁回決定。申請人不服,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於2022年撤銷中國大陸國知局的複審決定,命中國大陸國知局就申請人提出之複審請求重新作出決定;中國大陸國知局不服一審判決,以「WA型」「WB型」「WA/B型」乃申請人自創,並非該領域通用技術用語,且說明書中並未指明特定含義為由,向中國人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之行政判決且駁回申請人。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於審理中認為,本案爭點為權利要求中出現代號或申請人自訂型號等描述時,如何認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是否清楚。最高法院依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指出,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應根據其所用詞語的含義解釋,權利要求的撰寫一般不能使用含義不確定的用語。在權利要求中使用各類代號或申請人自訂的型號等表述的做法,增加權利要求的模糊性,有損權利要求的公示和劃界功能,給社會公眾對權利要求內容的理解帶來不必要的不便,無端增加確定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成本。故在權利要求中使用代號或自訂型號通常應受限制,只有在不適宜用文字表述,或使用代號或自訂型號比使用文字描述更加清楚、簡明的情況下,才允許,且該代號或自訂型號的特定含義須能夠從說明書和附圖當中獲得唯一正確、合理的解釋,以使得該詞表述的權利要求在保護範圍上被限定得足夠清楚。

本案之權利要求使用「WA型」「WB型」「WA/B型」技術用語,雖該領域技術人員知曉部分機械設備存在標準型號,但上述「WA型」「WB型」「WA/B型」並非該領域的標準型號,而是系爭專利申請自訂的型號,不具通常含義。該申請中的自訂型號並非該領域普遍用語,說明書雖對此作出解釋,但這些解釋均是具體的技術手段,原則上應當寫入權利要求,而不是自訂型號的方式增加權利要求的模糊性。本申請說明書中關於產品結構的記載亦非對該型號的明確定義,據此並不能確定該型號所代表的準確設備結構。綜上,本申請權利要求中的「WA型」「WB型」「WA/B型」在本領域並無通常含義,說明書中的記載亦未使得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被限定得足夠清楚,在此情況下被訴決定認定本申請權利要求不符合2008年修正的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並無不當。
 
資料來源:自定义型号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影响,中國大陸知識產權法庭,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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