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映秀
一、前言
在專利申請範圍常見以量詞「至少一 (at least one)」來涵蓋單數與複數的態樣,通常是為了避免過度限縮範圍同時兼顧篇幅與請求項數量的精簡,但at least one的定義方式容易因認知不同而被質疑明確性,尤其是牽涉到從數個項目中做選擇時,解讀的方式不同,甚至可能影響到是否可與前案做出可專利性的區隔。
台一網站上的資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個案法律建議或服務。這些資訊不必然代表本所或其客戶的觀點。如果您需要法律和智慧財產權建議,請不吝諮詢我們。
本網站使用Cookies以提升您的瀏覽體驗,繼續使用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Cookies。
作者:劉映秀
一、前言
在專利申請範圍常見以量詞「至少一 (at least one)」來涵蓋單數與複數的態樣,通常是為了避免過度限縮範圍同時兼顧篇幅與請求項數量的精簡,但at least one的定義方式容易因認知不同而被質疑明確性,尤其是牽涉到從數個項目中做選擇時,解讀的方式不同,甚至可能影響到是否可與前案做出可專利性的區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