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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訴行使專利權者應承擔對造的訴訟合理開支

2024.05.02

  珠海某科技公司為本案系爭專利權人,其在2021年對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電力軌道公司提出專利侵權訴訟並請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上海某科技公司提出反訴,認為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請求專利權人須賠償因惡意訴訟給其造成的律師費和公證費等損失。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專利權人曾在2019年的前案中以相同專利權為基礎,以相同被控侵權產品對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電力軌道公司提出侵權訴訟。專利權人於本案主張的被控侵權行為發生在前案作出判決前,被控侵權產品的結構、型號與前案相同,生產日期亦早於前案中的生產日期,因此專利權人無權再次提起本案訴訟。其次,專利權人提起前案時明知本案被控侵權行為的存在,且已在前案中就本案被控侵權行為進行主張,但未提交本案被控侵權產品實物。在無證據證明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電力軌道公司存在持續侵權或新的侵權行為的情況下,專利權人再次提起本案訴訟明顯有違誠信,構成權利濫用。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專利權人之訴,且判專利權人支付人民幣5萬元賠償律師費。專利權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後,兩次向專利權人送達開庭傳票,專利權人均未到庭參加訴訟,而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電力軌道公司到庭。上海某科技公司因二審訴訟活動支出委託訴訟代理費、產生必要交通費,主張專利權人承擔上述新增合理開支。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由於專利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應按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二審裁定書送達後發生法律效力,包括其中關於專利權人構成濫用專利權的認定內容亦發生法律效力。基此,珠海某科技公司應賠償上海某科技公司因本案訴訟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對於二審期間新增的合理開支,上海某科技公司雖未提起上訴,但其二審中明確主張專利權人承擔新增加的開支,該主張與其一審反訴請求賠償的基礎均為專利權人濫用權利的事實。在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珠海某科技公司本訴請求、支持上海某科技公司反訴請求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更應當在提起上訴後依法積極行使訴訟權利。但專利權人在訴狀中,沒有記載任何認為一審判決存在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錯誤的實質理由。此外,專利權人本可透過法定代表人或委託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行使訴訟權利,闡明提出上訴的具體理由,但卻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基於上述事實,專利權人並非積極正當行使訴權,存在於二審中持續濫用權利的情形。據此,最高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專利權人應支付上海某科技公司因二審訴訟支出的合理開支人民幣22965元。
  本案終審裁決明確,對於當事人存在濫用專利權,造成訴訟對方當事人直接損失者,人民法院可責令濫用權利的一方當事人承擔對方當事人因訴訟所產生的合理開支。
 
資料來源:滥用诉权者应承担对方的诉讼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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