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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預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

2023.06.15

為配合專利法施行細則及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之修正,以及實施WIPO ST.26標準之XML序列表,並及時反應審查實務之需要,智慧局在檢視審查基準各章節之內容後,除增加審查原則及注意事項之外,並酌修文字,期能使審查基準更臻完善,此次修正主要重點如下:
 

一、第一篇第一章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

1.4審查注意事項一節,新增第5點,敘明說明書中引述之先前技術得否採認為引證之原則。
 

二、第二篇第三章專利要件

5.7權利接續一節,修正第4點,說明有關發明及新型一案兩請,該發明案於未審定前,提出分割申請,且援用原發明申請案之聲明者,應於原申請案或分割案核准審定前,確認僅能有一個發明案作為接續案。
 

三、第二篇第五章優先權

2.7審查注意事項一節,參照程序審查基準第一篇第7章之規定,新增先申請案於申請日起算未滿15個月時,倘後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後、尚未審定前,仍得就未主張國內優先權之部分提出分割申請,其分割案不得再被主張國內優先權。
 

四、第二篇第十章分割與改請

1.2.1 形式要件一節,配合2023年5月1日新修正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3項之內容,新增說明。

1.3分割申請效果一節,有關發明及新型一案兩請,分割案援用原發明申請案之聲明,配合第三章5.7權利接續內容修正。
 

五、第二篇第十一章專利權期間延長

1.專利法第53條所稱「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取得許可證者」,並不限於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取得之許可證,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14條規定取得許可證之藥品,亦有其適用,爰明確法規依據。

2.配合2023年2月6日預告之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修正智慧局可依申請人所提出之經衛福部確認為核發藥品許可證所需之國內外臨床試驗期間之審核資料,作為延長專利權期間之認定標準,毋須將申請人所送資料再送請衛福部確認。
 

六、第二篇第十四章生物相關發明

配合智慧局2022年8月1日全面實施說明書序列表採WIPO ST.26標準,修正有關序列表的記載規定。
 

七、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

2.4.1.2舉發聲明之處理原則一節,針對舉發聲明包含引用記載形式之請求項,惟並未就該引用記載形式之請求項所引用之部分請求項說明舉發理由之情事,新增說明審查之範圍及一事不再理之適用情形,並舉例之。
 

八、第五篇第二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舉發

1.配合第十一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之修正,新增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14條規定取得許可證之藥品,亦有專利法第53條之適用。

2.配合第十一章專利權期間延長「6.核准延長發明專利權期間之範圍」之內容,修正醫藥品或農藥品專利權,經核准延長期間者,其於延長專利權期間之權利範圍。
 

九、其他修正內容

包括配合法條條文酌修文字及誤繕等。

 

資料來源:預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2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1、3、4、5、10、11、14章及第5篇舉發審查第1、2章,智慧局,2023年6月6日。<https://www.tipo.gov.tw/tw/cp-85-923106-6c87b-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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