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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大大透過中國大陸地區「淘寶網」購物網站,向不明人士購買AA知名品牌的鞋子、衣服,而後在台灣之購物網站上,刊登販賣仿冒AA商標圖樣之衣服,供公眾上網瀏覽選購,吳大大在網站上特別聲明保證,他所販售的商品全部都是真品,貨源和百貨公司專櫃相同,歡迎比價保證絕對正品等語。有網友在瀏覽網路得知,以1230元(含運費60元)的價格,購得AA品牌的運動服乙件,網友收到貨品後,發現衣服的樣式和吳大大在網站上刊登販賣之衣服照片,不大相符,品牌logo字樣模糊,衣服質料不佳,乃向警方報案,警方經送原廠鑑定後,認定為仿冒品,請問吳大大有何罪責?
解析
1、 刑法上詐欺罪的成立,在客觀上必須犯罪行為人,有使用詐術,也就是虛構或扭曲現在或過去的事實,而這個「事實」,在性質上是可以驗證是「真」、是「假」,但如果只是單純的價值判斷或意見的表述,例如:「保證舒適」、「美觀實用」等廣告用語做宣傳,因不具有驗證真假的特性,就不是刑法上所稱的詐術。另外被害人也必須是因為犯罪行為人所虛構的事實,陷於錯誤認知,而交付財物,才會構成詐欺罪,如果被害人交付財物,並不是因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詐術所導致,則不會構成詐欺罪,換句話說,用詐術得到利益和錯誤認知受到損害,兩者之間要具有因果關係,才會構成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
2、 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民國103年考量現今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往往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一不特定、多數性詐欺行為類型,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若僅以第339 條詐欺罪究責,仍有不足,實有加重處罰之必要。因而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第3款「加重詐欺取財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3、 吳大大在網路上行銷仿品,使用話術,保證其所販售之衣服為真品,藉此透過網際網路詐騙不特定的多數人,使人誤以為真品而上網購買,吳大大就是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應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4、 又吳大大透過網路行銷商品,雖然沒有標榜吹噓為真品,但在買家於網路上留言詢問是否為真品時?吳大大向買家表示是真品,而此訊息可為公眾瀏覽,買家也誤信為真品而購買者,則吳大大之行為,仍然是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
5、又假設吳大大是以電子郵件,寄發販賣仿品的相關訊息予特定的個人,並沒有向公眾散佈者,則吳大大是觸犯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及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6、再假如吳大大張貼的網頁內容,並沒有記載其保證為真品等類似用語,或於買家私訊詢問時,吳大大並沒有向其佯稱或保證為真品,而且由其銷售的商品,製工粗糙,品質與原廠相距甚大,販售的價格與原廠真品也非常懸殊,常人可以很容易判斷出,吳大大就是在賣仿冒商品,重點在於:一般人不會因吳大大不實的訊息,而有陷於錯誤的可能性者,則不會構成詐欺罪。吳大大只有觸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7、實務上販賣仿品的人,通常會提出淘寶網上真品保證的網頁資料,而以真品平行輸入,不構成犯罪為辯詞,或者被告會以不知所販賣的商品為仿冒品為辯解,但實際上被告在法庭上,往往很難證明報關單上所載的物品,輸入臺灣地區的輸入憑證及繳納相關關稅的證明,該等物品與本件所販賣的仿冒品有關,既無法合理說明仿冒商品的來源為何,而且依真品的廣告量、知名度及市場價格,被告要辯稱主觀上認為是真品,就不大容易被法院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