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一網站上的資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個案法律建議或服務。這些資訊不必然代表本所或其客戶的觀點。如果您需要法律和智慧財產權建議,請不吝諮詢我們。
本網站使用Cookies以提升您的瀏覽體驗,繼續使用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Cookies。

「著作人格權」的真正意涵是什麼?

2023.02.01

226 期

「著作人格權」的真正意涵是什麼?

More Detail

 

去年(2022年11月)在著作權法相關的案件裡,日本東京地方法院作出了一個既成立犯罪且賠償金額極高的判決。根據案件的起訴書記載,案件的被告數人,在網路上開設影音頻道,將一些知名的電影,製作剪輯成快速電影,每部電影約使用10分鐘至15分鐘即播完。點閱該影音頻道之人,只需10分鐘至15分鐘即可掌握每部電影重要之精髓,而既然已經看完了快速電影,通常也不會再花錢購買真正的電影或線上電影來欣賞,嚴重地侵害了電影製作公司之權益。

電影製作公司主張,被告數人總共製作了64部快速電影,以點閱次數1千萬次,每次200日圓來計算,被告數人總共應賠償20億日圓。後經東京地方法院審理,法院認為每次點閱以200日圓計算尚稱合理,但點閱次數則並未達到電影製作公司所稱之數量,最後法院判決被告數人應賠償5億日圓,約合新臺幣1億餘元。

無獨有偶的是,臺灣也發生了一件重大的侵害著作權事件,也跟影集、影片、世界盃足球賽等之觀賞有關。在桃園有業者以盜錄及未經授權播出等手法,使用OTT服務(Over-the-Top Media Services,譯成過頂內容服務),透過可收視非法訊號來源之機上盒,出售或收費供消費者觀賞世界盃足球賽或大量之影片影集。其盜錄之影片影集等,市值粗估約有新臺幣164億元,經警方破獲,已依違反著作權法移送偵辦。

從上面案例可以看出,不重視他人著作權,侵害他人著作權,是會發生嚴重的後果。不僅要背負刑事責任,也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是非常划不來的。今天,我們就針對著作權法裡關於「著作人格權」的事項,加以粗淺的探討,期能對於著作權法裡的「著作人格權」能有一初步的認識。

著作人格權的意涵是指與著作人的個人思想創作特質極其相關之事項,代表著著作人創作本身之尊重與價值,而賦予與著作人密不可分之權利,而稱之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人格權相互併存者為「著作財產權」,指的是較具有經濟價值之著作權利。兩者意涵權利既不相同,也互不重疊,相輔相成構成著作權之完整權利。

著作人格權可以區分為「姓名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及「公開發表權」,也就是說,在著作權法的架構裡,將與表彰個人創作思想關連較強烈之姓名表示、保持同一性及公開發表,設為著作人格權之範疇,以人格權之法理基礎保護之。

一、姓名表示權

「姓名表示權」,指著作人對於其著作,有表示其姓名之權利。著作權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例如文學創作之著作人,對於其所創作之文學作品,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即使該著作人已將其文學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該著作人仍享有姓名表示權之著作人格權。

值得注意的是,當著作人的身分是公務員,而著作財產權又歸屬於隸屬的機關法人時,第16條第2項規定該公務員並不享有姓名表示權。而「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第16條第3項亦有此規定,應注意之。

二、同一性保持權

「同一性保持權」指的是著作人具有保持其著作內容同一的權利。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即是同一性保持權之人格權意涵,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改變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例如某一美術著作油畫之著作人,可禁止他人於油畫上增加色彩或塗上區塊,而改變原著作之內容。即使是受讓著作財產權人,亦不可為之。此為重視人格權之重要彰顯。

三、公開發表權

「公開發表權」也是著作人格權的權能之一。著作權法第15條第1項本文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即是公開發表權之法源依據。例如文學作品之著作人,可自由決定其文學作品何時公開發表,其他非著作人,不得任意將其著作公開發表,否則即違反公開發表權之著作人格權。

須注意的是,若著作人為公務員,而該著作財產權又歸屬於隸屬的機關法人,則該公務員並不具備公開發表權,此於前述同條文但書裡有明文規定。

而在具有下列情況時,著作權法第15條第2項推定著作人有同意公開發表著作:

(一)、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三)、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在「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及「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之場合,著作權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依第11條第2項及第12條第2項規定,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第4項規定「前項規定,於第12條第3項準用之」,即「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以上所列者,即為著作人格權之意涵權能,當一件著作完成時,著作人取得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或依法定其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其中「姓名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及「公開發表權」,為法定之著作人格權,為保護著作思想創作之重要權能,任何人均應加以尊重而不得侵害。 

 

聯絡我們

CONTACT

聯絡我們 Line Facebook 電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