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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法淺析

2024.08.01

235 期

再生醫療法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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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技術,是醫療技術的其中一種,主要著重於如何使人體細胞組織器官於身體裡之再生,或如何使人體細胞組織器官於其他物種的身體裡再生,進而移殖到人類的身體裡。細緻地來說,再生醫療指的是自己身體裡的細胞組織器官的再生、在他人的身體裡的細胞組織器官的再生然後移殖,以及在其他物種的身體裡的細胞組織器官的再生然後移殖。廣義的再生醫療還包括以基因改造之細胞組織器官或人造之細胞組織器官或材料所製成之細胞組織器官之移殖。這樣的醫療技術涉及尖端科學,需要投入相當的資金及人力加以研究,始能對醫學有所貢獻。


立法院於113年6月4日三讀通過《再生醫療法》,同年6月19日總統公布。本部法律究竟與醫療科學界所稱之再生醫療,或與一般社會生活所理解之再生醫療,有否差異?在法律層面上,對於再生醫療技術科學有否相對的限制?諸如《再生醫療法》是否論及自己身體裡的細胞組織器官的再生?法律上之方式如何進行?是否論及在他人的身體裡的細胞組織器官的再生然後移殖?法律上如何規範?又是否提及在其他物種的身體裡的細胞組織器官的再生然後移殖?以人造之細胞組織或材料所製成之細胞組織器官之移殖呢?有否被包含在此部法律裡?《再生醫療法》與《人體器官移殖條例》之差異為何?種種的問題,都與《再生醫療法》的內容有關。本文即就《再生醫療法》之相關規定,淺析其規定與醫療科學界所稱之再生醫療,或與一般社會生活所理解之再生醫療,其規則、差異及其限制。


再生醫療法所稱之再生醫療,定為「利用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用以治療、修復或替換人體細胞、組織及器官之製劑或技術。」亦即所有利用基因之科學方法及技術、細胞之培育移殖等,或有其他相類似的衍生物可資利用,而用來治療修復或替換人體細胞、組織及器官之製劑或技術。所稱衍生物,如基因改造工程所產生之器官或細胞再生工程所產生之器官等。其製劑當然也就指含有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而供使用之製劑。而再生醫療之技術即是於人體細胞、組織或器官執行再生醫療之技術。不過,由於下述之諸項醫療技術已有其他法律規範,故再生醫療法排除輸血、使用血液製劑、骨髓造血幹細胞移植、周邊血造血幹細胞移植、人工生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技術。


從再生醫療法對於再生醫療的定義而言,我國再生醫療法所包含的範圍相當廣泛,與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有關的,都可納入再生醫療法。由此解釋,完全人造之材料之關節或器官等,應不在再生醫療法之規範範圍。然若有研究發現利用基因、細胞或其衍生物,與人造材料之結合體,可有效用於治療、修復或替換人體細胞、組織及器官,是否屬於再生醫療法規範之範疇,應加以肯定之,使再生醫療之研究領域可達到利用基因、細胞或其衍生物,與人造材料之結合體等醫療製劑及技術。


再生醫療法規範及於特定細胞及種源細胞。特定細胞指的是有關如誘導性多功能幹細胞(induced pluripotent stem cells, iPSCs)等之特定細胞。種源細胞指的是特定物種或具特殊活性、生物特徵之癌症細胞等。對於此等細胞之專業能力與技術,政府應發展政策並推動專責單位辦理其研究、實驗及應用。近些年多國均投入相當科學技術專業研究誘導性多功能幹細胞之再生功能,諸如東京大學對於誘導性多能幹細胞之研究,以創造用於糖尿病治療的人類胰臟器官;或如日本細胞治療技術協助八仙塵爆案件受到大面積燒燙傷的人使用自體細胞及人工皮膚層片。我國於再生醫療法通過後,對於此類再生醫療之研究,應可持續進行,造福人群。


隨著再生醫療法的制定與實施,我們正見證著一個新時代的來臨。在這個時代,我們深入研究並利用特定細胞和種源細胞的潛力,這些細胞的價值已經超越了我們的想像。特定細胞,像是誘導性多功能幹細胞(iPSCs),開啟了一扇通往治療未知疾病的大門。而種源細胞,則是我們對於生物多樣性與功能性的深入探索,它們可能成為治療癌症等疾病的關鍵,例如利用醫療技術分離出患者的免疫細胞再重新注入患者的身體裡進而攻擊特定的癌細胞,或利用單個細胞或組織修復再造衰老所造成的損傷而使人活得更健康更長壽。政府在這個關鍵時刻的角色至關重要,它應該致力於制定政策,並支持專業單位進行這些細胞的研究、實驗和應用。


我們可以看到,全球各地的醫學科學家和研究人員正投入大量資源和精力,來探索誘導性多功能幹細胞的再生能力。這些成就不僅展示了再生醫療的潛力,也證明了我們對於這項技術的迫切需求。通過了再生醫療法,我們迎來了一個充滿希望和機遇的時刻。我們有了機會在這個領域取得更大的進展,並將這些成果帶給人們。這將不僅是對科學的一次飛躍,更將是對人類健康的一次重大貢獻。我們應該鼓勵和支持更多的研究,讓再生醫療的未來充滿更多的希望與可能性。


再生醫療法規範取得組織、細胞之途徑,排除胎兒之組織、細胞,亦即,不得使用胎兒之組織、細胞進行再生醫療之研究或技術。但羊水、臍帶及胎盤之組織、細胞則不受限制。另外,若提供組織、細胞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無意思能力之成年人,取得其同意使用組織、細胞之同意必須書面且經公證,始生效力。確保這些程序符合道德和法律的要求,有助於保障個人的權益和尊嚴。


再生醫療法通過後,將開啟再生醫療之新篇章,對於研究如何使人體細胞組織器官於身體裡之再生,進而修復受損受傷之細胞組織器官,或研究細胞、組織之再生對於人體疾病等之影響,都與人類的健康有極其重要的關係。期待能於再生醫療法通過後,再生醫學的研究與技術能與日俱進,增進國人之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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