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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與特別休假

2023.08.01

229 期

離職與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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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阿偉是110年從大學畢業的社會新鮮人,在110年3月被A公司人資單位通知錄取,薪資為42,000元,並於110年4月1日正式至A公司報到上班,阿偉到職之後在A公司持續工作一年多。然而阿偉在112年1月接到南部的父母老家中傳來訊息,家裡發生變故希望阿偉能回老家協助。阿偉收到訊息後,向他的主管報告並提出離職,並於112年2月15日離職。在阿偉離職後,A公司給予他離職前尚未給付的薪水,但阿偉突然想到雖然他在110年11月已請過3天特別休假,但在此之後至112年1月他其實只再請過一天特別休假,他並聽說未休的特別休假是可以換成薪水的,此時阿偉應該如何計算確認此部分A公司應該給他的金額?

二、特別休假

1. 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2. 立法者當初訂立特別休假的目的是希望讓勞工享有有薪休假,能充分休養生息,恢復勞動力。而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行使特別休假權利的期間是勞雇雙方得以協商的,現行企業最常見的兩種方式是「週年制」與「曆年制」。

3. 「週年制」的計算方式

(1) 週年制的計算方式是以勞工的到職日作為工作年資的起算日,每當工作年資累積到達法條各款規定的期間時,就享有依該規定的特別休假日數。

(2) 舉例而言,假如阿偉任職的A公司是採行「週年制」,因為阿偉在A公司的到職日為110年4月1日,因此在他於A公司任職滿6個月時(110年10月1日),自該時起至111年3月31日累積年資滿1年之前享有3日的特別休假,以此類推。

(3) 阿偉於112年2月15日離職,因此他的累積年資未超過兩年(即尚在一年以上二年未滿之區間),因此在計算阿偉尚未休的特別休假日數應以該區間的特別休假日數扣除在此期間已休的特別休假日數,即為7日-1日=6日。

4. 「曆年制」的計算方式

(1) 採曆年制的計算方式,同樣是以到職日作為工作年資累積的計算日,但是在計算給假的期間是以完整一個年度(通常為1月1日至12月31日,12月31日為結算日)按年資累積期間依比例計算於該年度內享有的特別休假。

(2) 舉例而言,假如阿偉任職的A公司是採行「曆年制」,因為阿偉在A公司的到職日為110年4月1日,因此他在A公司任職滿6個月時(110年10月1日)享有3日特別休假,但這3日的特別休假因為原先行使期間橫跨110年至111年,而因曆年制以12月31日為結算日,因此阿偉當時享有的3日特別休假應以110年12月31日為基準依比例計算110年及111年享有的特別休假日數,110年10月至12月為3個月,111年1月至3月為3個月,因此阿偉在110年10月1日起至110年12月前享有的特別休假為3個月/6個月x3日=1.5日,而剩餘的1.5日則併入下個年度(111年)的特別休假日數內,以此類推。

(3) 阿偉於112年2月15日離職,他的累積年資未超過兩年,而前一年度的特別休假日數已於111年12月31日結算,因此於計算阿偉在離職前尚未休的特別休假日數應以他於112年1月1日至3月31日享有的日數依照比例計算:3個月/12個月x7日=1.8日(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一位)。

三、離職時特別休假換算工資

1.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第1款規定:「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發給工資之基準:(一)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2. 如果勞工於終止勞動契約時有尚未休的特別休假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並依勞工未休的特別休假日數乘以一日工資計算。案例中阿偉在112年2月15日自A公司離職,雙方勞動契約於當日終止,依照上述規定A公司應以阿偉離職前的一日工資進行計算(4,2000元/30日x1日=1,400元)。而A公司依照上段提及特別休假的計算方式,依採行週年制與曆年制的不同,應將阿偉未休的特別休假日數給予工資(採週年制為1,400元x6=8,400元,採曆年制為1,400元x1.8=2,520元)。

四、結語

勞工於離職時對於尚未休的特別休假仍享有權益,雇主應將勞工未休的特別休假日數換算為工資給予勞工,勞工於提出離職時可多加留意。雇主亦應留意其採行的特別休假計算方式為週年制或曆年制,計算給予勞工離職時特別休假換算的工資,以避免違反相關規定而遭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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