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一網站上的資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個案法律建議或服務。這些資訊不必然代表本所或其客戶的觀點。如果您需要法律和智慧財產權建議,請不吝諮詢我們。
本網站使用Cookies以提升您的瀏覽體驗,繼續使用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Cookies。

有效的競業禁止條款

2022.12.01

225 期

有效的競業禁止條款

More Detail

一、案例事實

老王經營一間貿易公司已數十年,近日他想擴張事業版圖,於是另外成立了一間科技公司,從事機器設備的開發及販售。科技公司在招攬員工時,老王擔心未來如果有知悉公司設備開發技術的員工離職時,若將知悉的技術帶往其他競爭同業,將會對他的公司造成營業利益上的損害,或者將使公司原本在市場的競爭優勢消失,為了預防這樣的情況發生,他想到之前有聽過所謂的競業禁止條款,因此打算於招攬員工時以勞動契約和員工簽定,但老王於擬定競業禁止條款時,有什麼事情是需要留意的呢?

二、什麼是競業禁止條款

競業禁止條款(Non-compete clause)又稱為「競業條款」,條款的訂立目的是為了使企業保護他的正當營業利益,包含營業秘密、市場的競爭優勢地位等。雇主於聘僱勞工時可能會要求勞工簽署包含競業禁止條款在內的文書或契約,常見於勞動契約、員工雇傭契約或另行簽定競業禁止承諾書等,約定的競業禁止期間可以是勞工任職期間或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將會是約定競業禁止條款一項重要的課題,因為並非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後該條款就會一定為有效,被認定為無效的競業禁止條款,並不會對勞工產生拘束力。

三、勞動基準法對於競業禁止條款的規定

競業禁止條款相關的條文規定於勞動基準法,其中第9條之1第1項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因此當雇主所擬定的競業禁止條款,缺少上述四個要件時,他的競業禁止條款約定會被認定是無效的,將對勞工不生效力。此外,第9條第4項規定雇主於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因此雇主於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的期間也要留意。

四、有效的競業禁止條款

依照前段提到的規定,會被認定為有效的競業禁止條款應該至少包含四個要件:

1.第一個要件為雇主具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營業利益類型包含企業的營業秘密、正處於開發中的技術等。

2.第二個要件為勞工所擔任的職位或工作內容,需要能夠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秘密。如果勞工於雇主企業擔任的職位及工作內容不會接觸雇主的營業秘密,雇主不得要求該勞工必須簽訂競業禁止條款,此種情況如基層單位、一般行政部門或為外聘僱的清潔人員等,他們的職務內容就不會接觸到營業秘密。

3.第三個要件為雇主約定勞工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的範圍及就業對象,沒有逾越合理範疇。因為勞工於簽訂競業禁止條款時,將影響他未來離職另尋工作的權益,雇主應就條款約定期間(最長兩年)、區域(地理或雇主企業的經營範圍)、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例如同一產業的競爭公司職位)進行具體約定。

4.第四個要件為雇主對於勞工因為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到的損失有提供合理補償。勞工可能因為雇主的競業禁止條款而無法找到與原工作相同的工作內容,甚至需要從事與他的專業及經驗相差甚遠的新工作,因此有效的競業禁止條款須包含合理補償的約定,包含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之50%、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的生活所需等。

五、結語

雇主如有意與勞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應該依照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相關的規定內容擬定,其中對於簽署競業禁止條款的對象,需要留意僅限於會接觸到雇主營業秘密的勞工,並非所有勞工都有簽署競業禁止條款的必要,以免雇主於簽署後因為無法證明勞工會接觸到營業秘密而被認定競業禁止條款為無效。此外,在限制勞工從事職業活動的範圍及就業對象應該要具體明確,不可空泛的約定在任何地區都禁止競業行為,或空泛約定不得在與雇主相同或類似的營利機構任職,且相關約定不得超過合理範圍。最後,雇主與勞工簽訂的相關契約內須有約定對於勞工不從事競業行為的合理補償。上述為法院認定雇主的競業禁止條款,因未符合規定的要件而無效的常見情形,雇主於訂立競業禁止條款時可多加留意。

六、參考資料

1、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營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
2、勞動基準法第9-1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1、7-2、7-3條。

 

聯絡我們

CONTACT

聯絡我們 Line Facebook 電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