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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說書」的著作權問題

2021.12.01

219 期

淺談「說書」的著作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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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在社會資訊爆炸,每天總有許多新書、新知識、新議題在不斷產出,然而每個人每天只有24小時,如何在有限的時間內獲取新知,已是不少現代人的課題。受惠於串流平臺的蓬勃發展以及個人隨身影音設備的提昇,有許多人已不再用「眼晴」看書,而選擇用「耳朵」聽書,讓人可以充分利用通勤或運動等零碎時間進行學習,在日益增長的需求下,不僅造就了說書節目的熱潮,也帶動語音引擎產業的發展,本文擬介紹數種說書的類型,並討論其在我國著作權法之下的適法性,期能提供各界參考。

二、討論「說書」前,要先了解「書本」在著作權上的分類以及所涉及著作財產權之態樣,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所謂語文著作包含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故一般紙本書是語文著作,或是含有美術著作(插圖)的語文著作。除基本之著作人格權外,語文著作之著作人尚享有重製權(§22,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公開口述權(§23,係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公開播送權(§24,係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公開演出著作權(§26,係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公開傳輸權(§26-1,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編輯改作權(§28,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出租權(§29)、散布權(§28-1,係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等著作財產權,在討論語文著作之使用前,應確認不同使用方式所涉及之著作財產權。再對於著作授權部分,著作權人固然得將其著作財產權授權他人利用,惟按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故著作權授權必須明確約定各項財產權權之授權範圍及具體內容,否則即屬未授權,此常為著作爭議所在,不得不察。

三、第一種,傳統的說書,即照搬書中的內容由講者讀念出來,目前最常見的方式是將朗誦過程錄音下來,製成有聲書,附隨紙本書提供CD光碟,或上傳至網路空間及串流平臺供讀者聆聽。參考智慧財產局智著字第09500036580號令函要旨:「依著作權法規定,將語文著作予以口述,以有聲書方式呈現,係屬重製該語文著作之行為,將該有聲書於網路上販售,係屬散布行為」,以及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90408令函要旨:「來函所詢將已出版之書籍錄製成有聲書,若係將該書籍予以口述錄音,以有聲書方式呈現,係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5款『重製』該語文著作之行為。而後將該有聲書錄音檔上傳至youtube平台,係屬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款『公開傳輸』之行為」,故主管機關認為有聲書屬於語文著作在不同載體上之複製而涉及重製權,惟實務界亦有認為真人錄製之有聲書,因講者對於文字讀念的速度、輕重緩急、語氣表現、情緒掌握等均有其創作投入,故已非單純重製而涉及改作權;再者,若有聲書以CD光碟隨書販售,應涉及散布權,若有聲書是放在網路空間或串流平臺,則涉及公開傳輸權,廠商在洽商有聲書製作時,即應確認有無包括上開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甚至因應日後不同之使用方式,可能還須要取得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等授權,否則即有侵害著作權之虞。

四、第二種,讀書心得分享及介紹推薦的說書,此種類型並非單純重現書籍內容,著重在講者自身閱讀後的理解及體悟,依個人立場傳達其感想,進而引發書友間的交流互動,或者是經講者理解消化後,擷取重點精華以簡短方式解說書籍之內容,甚至提供評價及建議,使聽者能作為選購閱讀之參考。而此種類型之說書,因已非限於原語文著作內容,且著作權僅保護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概念(§10-1),講者重新詮釋之成果,其原創性程度甚高,故並無侵害原語文著作之重製權或改作權之虞;縱使有直接引述原書段落部分,若是為解說或輔助表達所需,綜合考量其使用比例及評論目的,講者亦有主張著作合理使用之空間(§52、65)。

五、第三種,使用TTS功能的即時語音說書,所謂「TTS」係指以語音引擎自動辨識逐字內容並發聲誦讀之「text-to-speech」服務,聽者可輕易利用各廠商之TTS引擎將語文著作轉為即時合成播放之音訊,而達成用耳朵聽書的目的,雖然比不上真人誦讀般自然,但好處是聽者不用受限於講者所挑選之題材,可依個人喜好聆聽任何內容。參考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70302令函要旨:「按電子書平台(即貴公司)向購買電子書之讀者提供以程式自動辨識電子書逐字內容並發聲誦讀之『text-to-speech』服務,可能構成著作權法所稱之『公開口述』或『公開演出』語文著作(即該電子書內容)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電子郵件1091216令函要旨:「所詢消費者購買電子書後,自行使用siri或google助理朗讀該電子書,是否亦違反公開口述權一事,該消費者如係為自己收聽之目的,或在家庭及其正常社交範圍之多數人的範圍內使用軟體程式的朗讀功能時,依前述著作權法規定,因消費者並未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不涉及『公開口述』語文著作之利用行為,並無侵害公開口述權之疑慮」,主管機關雖僅論及公開口述權及公開演出權部分,惟TTS語音說書與真人說書均為以音訊複製語文著作,主要差別在於一者是透過TTS語音引擎即時播放,一者則是有長久留存之音訊載體,兩者差異不大,且按重製之定義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3Ⅰ⑤),故短暫複製亦屬重製行為,TTS音訊在語音引擎生成及送達使用者電子設備進行播放時,在記憶體內曾片刻存在,且數個段落可彙集成完整之作品,故在結論上可視同有聲書之製作,而有涉及重製權之可能,此觀我國提供電子書之廠商「博客來網路書店」在電子書常見QA裡亦有表示其電子書能否使用TTS功能應取決於出版社與授權方之議定等語,可見廠商及著作人均已認知並預見此種新科技語音合成方式所帶來之著作侵權問題,聽者在利用TTS語音引擎聽書時,應注意廠商與著作人之授權範圍,縱使無法獲知或授權事項未明,也應基於個人非營利目的之使用,方能主張合理使用(§51、65),俾免不必要之侵權爭議。

六、綜上所述,現今在許多線上串流平臺有各式各樣的說書節目,除去部分如前揭第二類具有高度原創性之內容,而無侵害著作權之虞或有主張合理使用之閱讀心得推薦節目外,其餘之說書節目則屬有聲書,其中尤以講述小說故事居多,應至少涉及語文著作之重製權、改作權、公開傳輸權等,且若該節目係以營利為目的,或可間接取得其他收益,講者即無法主張著作合理使用。為了促進產業的良好發展,建議講者在利用著作前若有疑慮,或對於授權內容與範圍不明時,可先向著作權人(如著作人或出版社)確認或洽談,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糾紛,能互相尊重他人之著作權,才能在保障著作權益之前提下,在著作權人、講者及聽者間達成三贏之成果。

參考資料: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
2. TAICC文化內容策進院:「有聲內容著作權問題解析:北辰創辦人蕭雄淋律師給你問」。
3. 觀韜視點 | 人工智慧語音合成技術(TTS)相關著作權問題研究。
4. 博客來網路書店電子書、有聲書、影音.課程 相關問題。
5.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著字第09500036580號令函。
6.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90408令函。
7.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70302令函。
8.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91216令函。
 9. 章忠信。著作權法「暫時性重製」之爭議。著作權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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