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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線上賭博罪及線上遊戲

2022.04.01

221 期

如何區分線上賭博罪及線上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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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社會,網際網路非常發達,一般人利用網際網路之便利性,進行交易或遊戲之情形也屢見不鮮。然而,透過網際網路,也是有可能會有涉及賭博之行為,甚至有觸犯法律之罪刑發生,使用網際網路之人不可不慎。本文即以網站經營者及參與使用者等角度,分別不同實行行為之形態,分析網路賭博及網路遊戲之界限。以下分別從架設經營線上賭博網站而賭實際財物者、參與線上賭博而賭實際財物者、以及架設經營線上賭博網站而賭虛擬遊戲財產者及其參與者等數種實行行為態樣加以分析:

一、架設經營線上賭博網站而賭實際財物者

賭博的定義,是指以有價值之資產,透過不確定的機率,而定輸贏,輸者喪失該資產,贏者取得該資產。以字義上來說,賭博並不一定是罪,是不是有罪,是立法者把某些型態的賭博行為定有罪刑,才有賭博罪之稱。故若要了解線上賭博的行為是否涉有罪行,一定要從各種不同的實行行為人的行為態樣來分析。首先,我們就以「架設經營線上賭博網站而賭實際財物者」的行為態樣來分析一下架設經營線上賭博網站而賭實際財物者是否有罪?

所稱架設經營線上賭博網站而賭實際財物者,是指以架設網站的方式,透過網際網路,招徠參與的人,在線上進行賭博行為而賭實際財物(例如金錢等)的人。刑法第268條規定圖利供給賭場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可見供給賭博場所之人是有罪的,只要是意圖營利,架設經營線上賭博網站而賭實際財物,將涉犯刑法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場罪。

二、參與線上賭博而賭實際財物者

所稱「參與線上賭博而賭實際財物者」是指參與賭博網站所提供之連結而進行線上賭博而賭實際財物之人。最高法院曾於107年時以判決宣示「於電腦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對於其他人而言,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而認參與這種封閉型的線上賭博並未犯罪。惟因立法院修法通過且於111年1月14日開始生效施行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即明定參與線上賭博之人,可處以罰金刑,即參與線上賭博實際財物之人,依現行之刑法,是屬有罪之行為。

三、架設經營線上賭博網站而賭虛擬遊戲財產者及其參與者

線上賭博,除了實際金錢財物之賭博外,尚有以虛擬遊戲財產為賭者,依現行實務之見解,若「在遊戲中進行賭局後贏得的虛偽財產,皆僅能供其繼續參與賭局或在遊戲中購買虛擬人物或寶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1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則不涉及圖利供給賭場罪。但如該虛擬遊戲財產可再兌換成實際財物,則仍應以圖利供給賭場罪處罰。至於參與賭博而僅以虛擬遊戲財產為賭之人,亦未涉犯參與賭博罪。惟必須注意的是,虛擬遊戲財產僅能於繼續遊戲使用,不可兌換成實際財物,否則仍應依前述參與賭博罪定之。

 

適逢年節,藉本文對線上賭博罪及線上遊戲作一分析區分,希能對於線上賭博之罪刑及何者是屬於線上遊戲的範圍,有所助益。敬祝新春如意,萬事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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