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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防身術--收養繼承之案例事實

2021.06.01

216 期

法律防身術--收養繼承之案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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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美原本是獨生女,民國70年間也就是在小美3歲時,小美父母在開車返家途中因車禍而離世,獨留小美孤單1人。王強夫妻是小美的鄰居與小美一家人感情良好,不忍小美年幼喪親,雖已育有大明及小明二子,但夫妻二人仍決定收養撫育小美長大,因王強夫妻不懂法律,當時並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小美的收養登記,不過王強夫妻視小美為親生女兒,小美稱其為爸、媽;大明、小明視小美為三妹,小美稱其為大哥、二哥,五人已成為一家人、和樂融融。

小美在甜蜜家庭中長大成人,在30歲時出嫁,出嫁前王強夫妻告知小美並非其親生女兒的真實身份,小美雖然傷心但也無法改變事實。而隨著歲月流逝,王強已因老邁而疾病纏身,雖小美已嫁為人妻且知道非王強所親生,但小美對王強仍以女兒對待父親,百般照料以報答教養之恩,不過王強終究不敵病魔而過世,小美在王強的訃聞中記載為孝女,並於告別式中以家屬身份答禮。

王強過世後遺留有3筆土地的遺產,在辦理遺產繼承時,二哥小明認為小美沒有繼承權,理由是小美根本未經戶籍登記為王強的養女,因此在法律上自然不是王強的養女,雖然小美在訃聞上是記載孝女,並且在告別式上以家屬身份答禮,但這些都只不過是符合風俗民情及喪禮儀式的需要而已,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二哥小明接著說,小美在法律上不但不是王強的養女,更何況小美又已經出嫁了,自然沒有繼承權,爸爸王強的遺產應該由媽媽、大明及小明3人繼承。小美有一閨蜜小英,聽聞此事,認為法律好像不是這樣規定的,因此偕同小美一同詢問律師,在法律上小美是否為王強的養女?對於王強的遺產有無繼承權?如果小美有繼承權繼承比例是多少?又要如何辦理繼承呢?

法律解析

一、搞的我好亂喔!收養、認領、認養、寄養是有什麼不同?

從小美的案例可以看出是法律上有關收養關係是不是存在的問題,不過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可能會聽到一些與收養相類似的名詞,相信有很多人聽過,但可能搞不清楚在法律規定上有什麼不同,因此在本案例解答之前,先作一個簡單的說明,讓大家認識了解,日後也可輕易分辨:

1、收養:

屬於民法上的法律名詞,是指依照民法上規定的程序,將沒有直系血緣關係的兩人建立如同親生子女間的關係,在法律上稱養父母與養子女,但在一般家庭中仍會以父母子女稱之。收養關係一旦成立後,養父母與養子女間就具有民法所規定與親生子女相同的權利義務,包括撫養權、監護權、教育權或繼承權等。而此時養子女與他原本的親生父母(通常稱為原生父母)間的親子關係也會因此而終止,當然上面所提到的撫養權或繼承權等法律上賦予的權利義務也就會跟著終止了。不過在這裏需要說明一點,養子女與原生父母間雖然終止了親子關係,但二者間血緣關係是無法改變的,只不過是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終止而已;另外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也是可以終止的,一旦雙方收養關係終止,養子女與原生父母間的親子關係就回復了,當然上面所說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也就會跟著回復了。

2、認領:

屬於民法上的法律名詞,在親屬關係上是指男女間沒有婚姻關係所生的子女(稱為非婚生子女),而經由男方也就是生父承認是他與女方所生的子女,這就是民法上所規定的認領,而經由生父認領後的子女即視同是婚生子女,雙方間就具有民法規定的撫養、繼承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非婚生子女在社會新聞或八點檔連續劇中通常會使用「私生子」或「私生女」一詞,不過它並不是法律名詞,只是一般俗稱而已,而認領也只有生父可以認領,親生母親也就是生母與親生子女間本來就有生育的事實,因此生母與親生子女間無需認領。那可能大家會問生父如願負起養育責任而認領固然很好,但如生父因為個人、家庭或其他因素而不願意認領時,怎麼辦呢?此種情形,親生子女本人或生母是可以向法院對生父提起認領的訴訟,親生子女可藉由法院的勝訴判決使生父認領而取得在法律上應有的權利。

3、認養:

認養一詞並非民法親屬篇上的規定,也就是說它並非法律名詞。認養是指一般人對於社會上家庭貧困或破碎的兒童,提供經濟上的捐助,以改善兒童的生活及教育環境,是屬於對弱勢兒童的愛心展現,例如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一般簡稱家扶基金會)所辦理的認養活動,由認養人對被認養兒童在每個月捐助一定的款項,以改善兒童的生活。不過認養人與被認養兒童間是不具有任何法律關係的,雖然他們相互間也可能會以爸媽子女而稱呼對方,不過雙方在法律上並沒有任何權利義務的存在的,因此認養人如經濟能力不佳或已沒有認養的意願時,是可以隨時終止認養停止捐款的,當然此時被認養兒童還是可以再被其他人認養的。

4、寄養:

寄養是規定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內,也是屬法律名詞,是指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或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少年(一般都通稱為兒少),因為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可能因父母入獄或受虐待或有行為偏差等原因,而無法在原來的家庭中正常生活時,經由各縣市社會局暫時的安置在他人的家庭中,而這個安置兒少的家庭就稱為寄養家庭。寄養家庭也是愛心的展現,將對自己子女的愛擴及到家庭受到變故的兒少。要成為寄養家庭只需要向各縣市社會局提出申請,經過評估審核並經過訓練後即可成為合格的寄養家庭。在法律上受寄養兒少與他的原生父母間的親子關係仍然存在,並不會因為受寄養而終止,如果受寄養兒少的原生家庭情況改善時,還是會返回他的原生家庭的。只是在受寄養期間有關民法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如撫養權、教育權等都是由寄養家庭來負擔與行使的,而寄養家庭在兒少寄養期間所支出的撫養、醫療或教育等費用,原則上是由兒少的父母來支付,不過如果他們經濟困難而無力負擔時,社會局是會酌予輔助的,目前各縣市補助的金額不一,大約是新台幣二萬多元。當然如果兒少與寄養家庭適應失調無法共處時,社會局是可以另行安排至其他寄養家庭的。

這樣大家對於相類似的名詞,是不是已經清楚了呢?

二、民國74年民法親屬篇的修訂,對收養制度有重大變革:

小美的案例是有關收養的成立與否,如同案例中二哥小明所說的:「小美在法律上不是王強的養女」,因此我們還是要回歸法律,看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而「收養」是規定在民法第1079條,不過在民國74年時,此條文有作了修正,修法前後,差別極大,說明如下:

1、民國74年民法修法前收養屬契約制

民法第1079條規定:「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自幼撫養為子女者,不在此限」,而條文中的「自幼」是指未滿7歲的小孩而言。也就是說要收養別人的小孩,是要經過小孩父母的同意,如果是成年人則需要成年人本人的同意,同時一定要訂立有書面的收養契約才算是成立收養關係,這就是一般俗稱的收養契約制。不過如果說這個小孩是未滿7歲,同時也沒有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而無法訂立書面契約時,但是收養人確實是自小孩未滿7歲時就開始撫養成為自己的子女時,這時就算沒有訂立收養契約,在法律上還是成立收養關係的。對於自幼撫養為子女需補充說明一點,如果是偷抱別人家未滿7歲的小孩而自幼撫養為自己的子女時,基本上是未經小孩父母的同意而且未訂立書面契約,就不算收養;又或者是說自幼確實有撫養的事實,但是並沒有要作為自己的子女的意思時,例如只是要作為收養人的婢女或學徒時,都與收養成立要件不符,就不能算是成立收養關係的。

 2、民國74年民法修法後收養為法院認可制

民國74年民法第1079條作了部分修正,條文中除了保留原有應訂立書面的收養契約外,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的許可,為什麼呢?不是雙方父母同意,收養契約簽一簽就好了嗎?幹嘛還要勞師動眾的聲請?主要是因為收養不但是建立二者間的親子關係,更重要的是要保護被收養小孩的最佳利益,如果僅只是雙方家長私下簽約同意收養就可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而沒有任何的監督機制,就很容易產生販賣嬰兒小孩或小孩的利益被犠牲掉的弊端,在早期的社會新聞中也確實有藉收養之名達到販賣人口的非法行為。因此有了法院公權力的介入,就可以嚴格審查收養關係的成立是否符合被收養小孩的最佳利益,收養關係如果未經法院認可,都是無效的,這也是當時修法的主要目的,而民法收養制度自民國74年修法改為必需聲請法院認可的機制後,就一直沿用至今。

三、本案例解析,小美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是王強的養女?

小美是在民國70年也就是小美3歲時被王強夫妻撫養,由於小美的父母因車禍身亡已無從與王強夫妻簽訂收養的書面契約,但王強夫妻確實是把小美當成自己的女兒撫養,而小美也把王強夫妻當作爸媽,依照前面所說民國74年民法修法以前的規定,是符合「自幼撫養為子女」的要件,而且是不用向法院聲請認可的,所以王強夫妻與小美依當時法律的規定是成立收養關係的。不過案例中的小明也有提到:「王強夫妻並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小美的收養登記」,那是不是收養關係就不成立了呢?我們再回頭看看民法第1079條的規定,不論是在民國74年民法修正前或修正後,都沒有規定戶籍登記是收養關係成立的要件,收養關係的戶籍登記只是戶政的行政規定,也就是說沒有辦理收養登記並不會影響收養關係的成立與否。小美的案例中,王強夫妻是自幼撫養小美,而且雙方是以父女、母女相稱確實是將小美作為自己子女的意思,而小美在王強訃聞中記載為孝女並在告別式中以家屬答禮,雖然不具法律效力,不過卻是可以間接證明小美是王強的女兒,所以小明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律師告訴小美,依照民法的規定小美是王強夫妻的養女。

四、小美是出嫁的女兒有沒有繼承權?繼承權是如何分配遺產?要如何辧理繼承登記?

律師接著說明,如同前面所說的,收養是使收養者與被收養者建立親子關係,被收養者會與親生子女具有民法所規定相同的權利義務,王強的親生兒子大明及小明有繼承權,而小美是王強的養女當然也就有繼承權囉。至於案例中小明所提到:「小美已經出嫁沒有繼承權」是不是真的呢?台灣在過去日治時期,我國民法繼承篇尚未在臺灣施行時,依當時臺灣的繼承習慣,女兒確實是沒有繼承權的。不過民法繼承編在臺灣施行後,不論是兒子或女兒依民法規定都是有繼承權的,縱然是已出嫁的女兒也仍然還是有繼承權的。所以小美既然是王強的養女,那麼不論小美是否已經出嫁,都同樣是有繼承權的。而依照民法繼承篇的規定,王強的繼承人的遺產分配比例,也就是法律所稱的「應繼分」,是由王強的妻子與大明、小明及小美四人均分,每人可獲得遺產的1/4,所以王強的3筆土地就是由他們4人繼承共有,每人持分土地的1/4。不過律師也很明確的告訴小美,以上的說明都是小美在法律上可以主張而爭取的權利,但是因為小美與王強夫妻間並沒有辦理養女的戶籍登記,因此從王強戶籍資料是看不出小美是王強的繼承人,所以地政機關是不可能讓小美辧理土地繼承登記的,從這裏可也以看出有沒有到戶政事務所去辦理收養登記是差別很大的。而小美若是要與其他繼承人辦理土地的繼承記,還需打一場官司來確認她的繼承權是存在的,而這場官司小美必需以其他繼承人為被告,也就是要以小美的養母、大哥大明、二哥小明三人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小美的繼承權存在並取得法院的判決確定證明書後,地政機關依照法院的判決才能確定小美也是王強的繼承人之一,也才會同意小美與其他繼承人辦理土地繼承登記的。至於小美要不要向他的養母、大哥大明、二哥小明提起訴訟來爭取遺產,就留待小美自己考慮後再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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