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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環保議題淺論信託法

2010.06.01

150 期

從環保議題淺論信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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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因工業化之發展迅速,全球能源使用量大增,加以土地資源過度開發,砍伐森林,雨林面積大量縮減,使碳循環體制遭到破壞,造成全球氣候暖化,產生臭氧層遭破壞、南北極冰原融化等無法挽回等後果。為因應這一環境危機,國際間均積極研擬對策,如西元一九九七年在日本制定之「京都議定書」,限制了二氧化碳排放,及一九八七年簽署「蒙特婁議定書」,其乃為了保護臭氧層,管制國際間臭氧層破壞物質的使用,並逐年禁用破壞臭氧層物質所制定。

、外國實際案例:

在世人皆致力環保減碳之同時,全球仍有為數不少之商業財團繼續或開始經營將製造大量二氧化碳加速地球暖化之產業活動,又由於各國政府無法有效阻止各該財團之開發運作,國外因此有了國民信託之產生,英國為信託制度的起源地,由於其運用上富彈性,具備經濟實益及社會利益等功能,故此種信託制度於英美法系國家已被廣泛使用。又英國國民信託(National Trust)之制度係成立於西元一八九五年,當時是由Canon Hardwick、Octavia Hill和Sir Robert三位當代名人發起,目標是追求長遠的國民利益、維護歷史遺產及自然之美,從第一件佔地四點五英畝的陡峭山坡開始迄今,英國之國民信託已擁有超過六十萬英畝之鄉村農地及超過七百英里之海岸線。其中海神計畫(Enterprise Neptune)的成立,就是為因應自工業革命及二次世界大戰過後觀光業日漸興起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主要訴求包括搶救九百英里陷於開發危機之海岸線。在財政部、慈善信託、團體、企業及許多個人的捐助下,海神企業已將七百一十英里的海岸線納入保護。同時有督導員和志工參與海岸線的保護,以自然永續為管理宗旨。

參、本國實務狀況:

一、信託之定義:
按信託法第一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由此可知,信託乃是委託人將財產移轉或處分權利轉予受託人,受託人必須依據委託人之意旨,亦即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受信託財產。又信託關係人如下列所述:
委託人:信託財產之原所有權人。
受託人:受委託人之託,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管理處分財產之人。
受益人:享有信託財產之人。

二、分類:
依信託利益歸屬可將信託行為分類為:
1.自益信託:信託契約所定訂之受益人即為委託人之信託。
2.他益信託:信託契約所定訂之全部或一部份利益之受益人,並非為委託人之信託。
3.公益信託:委託人為達到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而成立之信託。

三、如何成立信託契約
於學理上,信託目的、信託財產及受益人之確定,被認為係信託之有效要件。若三者缺一,則該信託行為即為無效。但除此之外,信託行為尚須符合以下條件:
成立要件:
信託行為除須具備意思等法律行為之一般成立要件外,尚須有標的物之現實交付等處分行為,信託始能成立。
生效要件:
受託人接受財產權之移轉或處分之同時,信託行為即發生效力。但如當事人未具有行為能力,或意思表示有瑕疵,或信託財產不適當,則該信託行為不能生效;又信託行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在條件未成就或期限未屆至時,信託行為亦無法生效。
表示方式:
按信託法第2條之規定,「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四、成立信託應注意事項
受託人係信託關係中,在實質上享有信託財產之管理權者,應負擔之義務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分別管理之義務、直接管理之義務、忠實之義務、備置帳簿與向主管機關申報等之義務。
信託契約之受益人可由委託人本身(自益信託),亦可由委託人指定自己以外之他人享受全部利益(他益信託),或是部份自益與部份他益。
信託財產於法律上具有獨立性,受託人之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不得請求強制執行或拍賣;信託財產亦不屬於受託人破產財團之範圍。另外屬於信託財產之債權,與不屬於信託財產之債務,不得互相抵銷。

五、公益信託:
定義:按信託法第69條規定:「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所稱「慈善」,一般指救助貧困及救濟傷殘而言;舉凡對困苦之人或遭遇變故之人,給予安養、保護、救助,或對身心障礙之人給予醫療、養護等,均屬之。而「公共利益」,係指社會全體之利益,亦即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如以特定人或特定團體為受益人之信託,即非屬公益信託;又信託之目的若僅是「間接」或其「結果」有助於公益者,亦非屬公益信託,惟以救貧 (慈善)為目的者,英國判例上認其具有公益性;又受益人為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財團法人或其他公益團體,雖屬特定之人,因具有公共性,有助於全體社會之福祉、文明與發展,故亦認具公益性。
條文規定:按信託法第71條規定,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前項信託對公眾宣言前,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第一項信託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依該法人之決議及宣言內容定之。
3、公益信託之設立申請:
(1)、設立公益信託除須以契約、遣囑或宣言等方式為信託行為外,其設立及其受託人並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此有信託法第70條第1項之規定可稽:「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2)、公益信託許可之申請,應由受託人檢具規定之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
4、公益信託與財團法人之差別
(1)、設置之便宜性:設立手續較為簡便,僅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而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人為受託人即可成立,較諸財團法人尚須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更容易設立。
(2)、費用之便宜性:信託財產之規模以能實現其公益目的為已足,其經營得依信託財產之多寡而決定費用之分配,營運方式靈活,非如財團法人之設立,一般均須有較大之資產規模,營運及運作機制較不具彈性。
(3)、管理之便宜性:無須專任之職員為管理,人事及設備等費用得以減省,所需費用較財團法人更為節省。
(4)、監督之嚴整性:公益信託不但有信託法之明文規定,且得由依信託業法成立之信託業為事務之處理,監督較為嚴謹,且有助於公益之達成。
(4)、財產運用之寬廣性:財團法人為確保其永續性,原則上不得處分其基本財產。公益信託財無存續期間之限制,可依信託行為內容動用信託財產,因此信託財產可充分使用於公益目的,其運用範圍較為寬廣。
(5)、孳息支出之靈活性:財團法人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需達一定比例,公益信託之盈餘並無應強制支出達一定百分比以上之限制。
5、信託關係當事人權利義務:
公益信託關係之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及信託監察人,至於公益信託之受益人則必須為不特定的多數人。
(1)、委託人之權利義務:
A、信託設立時,移轉或交付信託財產。
B、依信託行為所定,給付報酬予受託人。
C、其他信託法所定之權利義務。
(2)、受託人之權利義務:
A、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及請求報酬之權利。
B、盡善良管理人注意及忠實義務。
C、盡直接管理及分別管理義務。
D、依法令處理信託事務之義務。
E、其他信託法所定之權利義務。
(3)、信託監察人
公益信託應置信託監察人,依法監督信託事務之執行。按信託法第52條規定:「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在或其他為保護受益人之利益認有必要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一人或數人為信託監察人。但信託行為定有信託監察人或其選任方法者,從其所定。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已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受益人得請求信託監察人為前項之行為」。而同法第54條規定,信託監察人執行職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6、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各該公益信託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乃視其公益之性質而定。例如以學術為目的者為教育部,以法制研究為目的者為法務部,以提倡正信宗教為目的者為內政部。
7、稅賦之優惠
關於公益信託稅賦優惠之規定如下:
依遣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分別規定,「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十六條之一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不計入贈與總額」。
故遣贈人、受遣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該財產不計入遣產總額;
另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三及第六條之一分別規定:「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者,受益人享有該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免納所得稅,不適用第三條之二及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款但書規定:
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個人及營利事業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四條之三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適用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有關捐贈之規定」。

肆、總結:

公益信託之發展必須從根基做起,以成功案例來獲得社會大眾的信任和理解,如用於環境保護方面則更需加以長期規劃,若能由政府與民間雙方分工配合將可同時著重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得以將珍貴環境資源為永續發展。

參考資料:

1.法務部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法律 字第 0910700056 號法務部公益信託簡介。
2.台灣金融研訓院編印「信託法理」。
3.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網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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