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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之應注意事項

2016.06.01

186 期

「加盟」之應注意事項

據報載2016年台中創業加盟大展於4月29日至5月1日在台中市世貿中心展出,該主辦單位表示,預估在4天展期期間,可望吸引逾6萬人次入場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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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2016年台中創業加盟大展於4月29日至5月1日在台中市世貿中心展出,該主辦單位表示,預估在4天展期期間,可望吸引逾6萬人次入場參觀、創造逾5,000萬元的加盟商機。按近年來由於經濟的不景氣、加上求職困難,有多數的輕、壯年人萌生自行投資創業的想法,而「加盟」便為可快速達到創業目的的方式之一。一般而言,開放加盟的事業體在市場上多已有成功的經營模式,其商品在市場上已享有一定之商譽,且已建立有一定的消費族群,因而當消費者決定加盟而付出一筆加盟金成為加盟店後,便可接受加盟業主所提供的經營技術、營業商譽、銷售其產品,亦即加盟店在複製加盟業主的成功經驗後,並利用其在消費族群中建立之商譽,當可快速進入市場營運且為消費者所接受,而達到創業獲利的效果,同時加盟事業亦可因加盟店的加入營運,不但獲有加盟金的收益,更可擴大其營業版圖,而使二者達到創業獲利、共榮共生的雙嬴效果。

然在加盟過程中,優良的加盟事業,對於其營業之重要資訊包括加盟金、資本設備、裝潢工程、商品獲利、年度之加盟及解約之總數、解除或終止加盟契約之條件等資訊,均能透明公開、據實且詳盡載明,使消費者能在接收詳實且完整的資訊下作正確評估,以決定是否適合投資成為加盟店。但亦有部分加盟事業,為取得加盟金或其他利益,利用消費者無法知悉其營業之內部資訊及急欲創業的心態,對於營業之重要資訊為積極的欺瞞或消極的隱匿,使消費者在加盟前未能作正確評估下,即貿然加入加盟事業,嗣加盟店在營運後才發現所投注資金與營業收益不成比例,則其創業的結果,可想而知,也因此加盟所產生之糾紛層出不窮,因而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對於加盟行為特別予以規範,制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以下稱加盟處理原則),其重點在於規範加盟業主對於加盟事業營業之重要資訊應予揭露,且該資訊及加盟契約應有讓欲加盟之消費者合理的審閱期間,使其能有足夠期間作正確評估後再決定是否投資,以杜爭議。茲就加盟業主應揭露之重要資訊、加盟處理原則適法性、違反加盟處理原則的法律效果等說明如下:

一、加盟業主營業之重要資訊應以書面揭露並提供十日審閱期間、加盟契約應有至少五日以上之審閱期間:

加盟處理原則規範加盟業主應揭露之重要資訊共包括九大項:(1)、開始營運前之各項費用:如加盟金、教育訓練、購買商品或原物料、資本設備、裝潢工程。(2)、加盟營運期間之各項費用:如權利金、營運指導、購買商品或原物料。(3)、授權加盟金使用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權利內容、有效期間及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4)、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5)、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6)、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7)、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如商品或原物料應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人購買、或購買特定品牌規格、或每次應訂購之數量或購買最低數量,或資本設備或裝潢工程應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或向指定承攬施工者定作等相關限制事項。(8)、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9)、有預估營業額或預估收益等財務預測資訊,其計算方式或現存加盟店經營實績之佐證。另加盟業主對於應揭露之重要資訊應以「書面」為之,且應於雙方締結加盟關係或預備加盟關係之十日前提供加盟者審閱,因而加盟業主進行加盟之交易過程中,例如在上揭加盟展覽會場上或其他場合與消費者接洽時,如僅是以「口頭」或僅是播放「投影片」方式傳達,或未提供十日或合理之審閱期間時,加盟業主均已不符加盟處理原則之規定。至於攸關約定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權利義務之加盟契約,加盟業主亦應提供加盟店至少五日或合理之審閱期間供加盟店審閱。

二、「加盟處理原則」之適法性:

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公平法)對於加盟行為並無明文之規定,但公平會卻自行制定加盟處理原則規範加盟業主應揭露營業重要資訊等之義務,惟行政機關所訂定之行政規則或指導原則僅是拘束下級機關及行政人員,並不能對外限制人民,故不得對人民課予相關之義務或負擔,因而該原則中對於加盟業主「應」以書面揭露重要資訊或「應」提供十日之審閱期間等,是否係課以加盟業主不必要之揭露義務,是否已屬牴觸憲法無效?依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90號判決略為:「公平會為確保加盟事業之公平競爭,避免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隱匿重要交易資訊,影響連鎖加盟之交易秩序,特依據公平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現已修正為第二十五條,以下同),訂定加盟經營規範說明,其法律性質為解釋性行政規則,並無逸脫該規定之意旨。又行政規則雖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惟經由法律適用過程,將個案具體事實涵攝至上位階法律即公平法第二十四條之構成要件,仍可得出違反法律效果之結果。系爭加盟經營規範說明,明訂加盟業主倘有未依規定揭露資訊,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法律效果,應屬公平會依職權對公平法第二十四條法律條文中不確定概念所作之合理詮釋,核與公平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案件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並無違背,亦未對人民權利之行使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於法律保留原則無違,亦不生授權是否明確問題,自得予以援用。」,是最高行政法院業經認定加盟處理原則係為一解釋性行政規則,並無牴觸憲法,因而加盟業主在為加盟行為時,自應遵守之,如有違反,公平會自得予以認定裁處。

三、違反加盟處理原則之法律效果之一:

依公平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另依加盟處理原則第六條第一項:「事業違反第三點、第四點規定,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違反。」亦即加盟業主未以書面揭露前述營業之重要資訊、或未給予加盟者十日之審閱期間、或加盟契約未給予加盟者至少五日或合理之審閱期間,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時,即構成違反公平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公平會依公平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而公平法第二十五條所謂交易秩序係指商業交易行為應符合社會倫理及公平競爭的精神而言,倘加盟事業對於交易相對人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已對過去、現在及未來之整體之交易秩序產生影響時,即屬違反該條之規定,而且該行為並不以產生實際損害為前提,只要該行為實施後,客觀上已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時即屬構成。換言之,加盟業主以其優勢的地位刻意未揭露重要資訊,不論是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將使欲加盟者無法取得充分且真實之營業資訊作評估,使欲加盟者處於相當不利之地位,已有欺罔或顯失公平情形,進而影響連鎖加盟之全體交易秩序,縱然檢舉人為數不多,均屬構成違反公平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而應受處分。

四、違反加盟處理原則法律效果之二:

公平法第三十條規定:「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如前述,加盟業主因未以書面揭露重要營業資訊等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時,則構成違反公平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而公平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是否係屬民法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按公平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係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防止不公平競爭行為發生而設之涵蓋性規範。如事業利用其市場上與消費者資訊不對等之相對優勢地位,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引人錯誤之方式或其他顯失公平之手段,從事不公平交易行為,使消費者之權益遭受損害,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自可認為係該當於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所規定之行為,構成以違反保護他人權益為目的之法律,而有該條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四二號判決參照),因而加盟業主如有違反公平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致加盟店受有損害時,加盟店自得依上揭公平法及民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五、結語:

加盟為投資創業上常見型態之一,加盟業主開放加盟,自然是期望能成立更多的加盟店,而付出大筆加盟金加入營業體系之加盟店,亦是冀望創業成功佔有市場一席之地,但並非人人皆能如願以償,有人加盟創業成功,卻也有人慘賠收場,因而因加盟營收不如預期所產生之加盟糾紛,亦不在少數,從公平會資料中可發現加盟業主因未揭露重要資訊而被公平會以違反公平法第二十五條(舊法為第二十四條)處分者,自2014年到2016年四月為止已有十多起案例,被處分的事業類型包括有房仲業、便利超商、咖啡飲品、餐廳茶飲、彩妝保養、補習班等多種行業,罰鍰之金額從新台幣十五萬元到五十萬元之間不等,罰鍰之金額可謂不少,因此加盟業主在開放加盟時,不應只是想招募更多的加盟店以獲取加盟金或其他收益,而更應該好好自我檢視是否已依加盟處理原則規定揭露營業之重要資訊使其透明化、公開化,使欲加盟之消費者可以作充分及正確的評估;反之,想要加入加盟事業之消費者亦應重視並了解自己應有的權益,加盟之前應確實取得加盟業主所揭露的營業重要資訊,且更應審慎並全面評估該項資訊是否適合投入資金加入加盟事業而創業,切莫因「開放0元加盟」、「創業自己當老闆」、「收入比上班族多更多」等悚動的廣告術語沖昏頭,如此加盟創業成功之機率自然較高,而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亦可減少日後可能產生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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