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一網站上的資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個案法律建議或服務。這些資訊不必然代表本所或其客戶的觀點。如果您需要法律和智慧財產權建議,請不吝諮詢我們。
本網站使用Cookies以提升您的瀏覽體驗,繼續使用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Cookies。

國維修免責條款之現況與發展

2021.12.16

國維修免責條款之現況與發展

壹、前言

德國賓士汽車母公司戴姆勒(Daimler AG)在2017年跨海來台對我國車燈大廠帝寶提起訴訟,主張帝寶所生產的車燈侵害其設計專利,向帝寶求償新台幣 6000萬元並銷毀模具。智慧財產法院2019年6月的106年民專訴字第34號判決戴姆勒勝訴,帝寶必須賠償3000萬並銷毀模具。判決一出,業界譁然,有報導甚至形容該判決為「核爆級判決」(註1),並指出該判決有可能摧毀我國價值新台幣2000多億元的汽車零組件產業。因此,業界頗多聲音要求我國修法引進所謂的「維修免責條款(repair clause)」。此外,亦有立法委員提案修改專利法(註2)。有鑑於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工業局更是在2021年3月15日共同舉辦了「維修免責條款國際立法例之意見交流會」。另外在2021年8月31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亦舉辦了維修免責條款的公聽會。本文將簡介維修免責條款的內容並且討論該條款對國內產業的影響。

貳、維修免責條款的背景

所謂的複合式產品(Complex Products)是由多個零組件(components)所構成的,例如:汽車、機車、自行車、事務影印機等產品均屬之。在整體產品的使用壽命耗竭(spent)之前,由於使用的耗損、意外碰撞或是某些零組件的壽命耗竭,為了繼續使用該產品或是將該產品外觀恢復至其原有的外觀(to restore its original appearance),這些具有可替換性的外觀零組件即所謂的「維修零組件」。

汽車零組件可以分為原廠汽車零件以及售後維修零件。在使用車輛一段時間之後,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例如零件耗損、車輛碰撞等等,必須維修替換車輛的零組件。以整車為銷售單位的體系稱為「第一市場(Primary Market)」。以零組件為銷售單位的體系稱為「售後市場(After Market)」。一般而言,消費者在維修車輛時可以選擇原廠零件,或是選擇副廠零件。可以想見的是,副廠零組件會比原廠零件要便宜得多。

我國的汽車零組件廠商多以AM市場為主,由於我國內市場規模較為侷限,故此等汽車零組件廠商多以外銷為主,外銷區域以美國、歐洲佔據較大比例。以全球性市場而言,我國所生產之汽車零組件佔八成以上,包括,東陽生產之塑膠保險桿以及堤維西與帝寶之車燈件,均占有相當的市場佔有率(註3)。

為了售後市場的龐大經濟利益,汽車原廠通常會選擇對汽車零組件進行縝密的設計專利布局。由於消費者在維修汽車時會希望替換的零組件能與原始外觀相同,因此副廠零件廠商所生產的副廠零組件也必須與原廠零件外觀近乎相同。一旦原廠車商取得相關零組件外觀的設計專利,則副廠零件廠商就有相當高的侵權風險。

歐盟在2001年完成共同體設計規則之立法時,導入所謂的維修免責條款。然而,直到英國高等法院BMW v. R&M判決中才得到進一步實踐。按共同體設計規則之規定,對於複合式產品之零組件的外觀設計保護,基本上仍需考慮其新穎性及獨特性,此外,尚應審酌五大重點,(1)該設計是否為複合產品之零件、(2)可視性(Visible)、(3)非屬於純功能性之設計、(4)非屬於相互依存(Interconnection)之設計以及(5) 非屬於必然匹配(must match)的設計(註4)。

參、維修免責條款的內容

就外國的立法概況而言,維修免責條款不外乎有幾種態樣:未設有維修免責條款,亦即,汽車零組件可以受到設計專利的保護;設有維修免責條款,亦即,將汽車零組件排除於設計專利的保護之外;汽車零組件可以受到設計專利的保護,但其保護年限較短(例如,一般設計專利保護期間為25年,但汽車零組件的設計專利僅保護15年);採補償金支付(設計專利產品投入市場5年後,第三人在支付了正當合理補償金之後可以實施設計專利權,補償金的金額由當事人合意決定,若當事人無法達成合意,則由法院裁定);必然匹配條款(例如在馬來西亞,外形輪廓上必然匹配(Must Match)的零組件設計不受到設計專利的保護。)。

就我國情況而言,立法委員邱議瑩等27人,在2020年4月24日提出立法草案(立法院院總第474號,委員提案第24457號),其指出「有鑑於汽車具耐久財之特殊性,在使用過程中難免產生意外碰撞,消費者通常會以替換維修車身零件的方式以維持汽車功能與外觀。且為排除原廠車商壟斷市場,促進維修市場公平競爭,以英國、義大利為首之大國早已於三十年前設立「維修權益條款」,即為設計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維修汽車或其他動機行駛之車輛,使其恢復外觀。免除於設計專利權之侵害責任以外,以開放汽車售後維修零件市場之競爭,從而達到保護國內消費者權益之效果。爰擬具「專利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此提案指出導入維修免責條款的重要性:「促進國內產業之必須:我國政府花費近 35 年傾注資源扶植之汽車零件產業,在與業者共同與努力下已蓬勃發展,產業出口額節節攀升。外觀零組件出口額佔整體汽車零件產業近 68%,2018年甚至突破新台幣1,500億元。而近年外國汽車原廠大舉來台申請設計專利,以限制台廠製造、外銷;台廠在台設計專利案敗訴,引發我國汽車零組件產業鍊及消費者危機。」以及「符合國際趨勢之必然:目前國際上已有超過 14 個國家設有「維修權益條款」:英國、義大利、西班牙、荷蘭、愛爾蘭、澳洲、波蘭、奧地利、比利時、盧森堡、拉脫維亞、匈牙利、新加坡及其他前英國殖民地等。自 2017 年起,以三大汽車工業大國:德國、法國及美國為首,均積極推動修法。」

上述提案擬在專利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條文中增設維修免責條款:「第一百三十六條 設計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設計或近似該設計之權。設計專利權範圍,以圖式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專利設計權效力,不及於維修汽車或其他動機行駛之車輛,使其恢復原有外觀之零件。」上述草案將維修免責條款限縮在汽車產業的領域。

肆、維修免責條款的立法考慮因素及影響

有鑑於帝寶案之判決,許多AM業者都主張我國應該導入維修免責條款,讓AM廠商可以免於受到汽車原廠提告侵權。然而,站在對立面的國際車廠指出,我國在國際上有相當優良的智慧財產保護;倘若為了保護國內產業而導入維修免責條款,將會對於我國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有不利影響。不引進「維修免責條款」顯然會衝擊消費者權益。最直接的影響就是消費者在維修汽車時若有需要更換零組件以恢復汽車外觀時,無法再購買相對而言比較便宜的副廠零組件。換言之,維修汽車會變貴了。

在2021年3月15日的「維修免責條款國際立法例之意見交流會」之中,智慧財產局提及,在車燈設計專利申請方面,本國申請人所申請的數量超越外國人來台申請的數量。因此,在考慮是否要將「維修免責條款」納入專利法時,尚須留意是否會對具備研發能力的國內廠商造成衝擊;此外,本土機車業者,包括光陽、三陽、山葉、Gogoro等業者在機車外型的設計上均具有自主研發的能力,導入該條款恐有引起中國、東南亞國家將其所製造的副廠件傾銷台灣。

綜觀各界意見,支持導入維修免責條款不外乎以下幾點理由:

(1)避免原廠車商絶對的訂價優勢,排除原廠車商壟斷市場。

(2)保護國內副廠零件商維修零件出口權益,促進國內產業發展。

(3)增加維修市場自由公平競爭。

(4)符合國際趨勢。

(5)保護國內消費者權益。

(6)減少維修零件之不法市場。

反對導入維修免責條款則有以下幾點理由:

(1)限制設計專利的權利行使。

(2)減少原廠車商對於設計專利的保護規劃。

(3)降低原廠車商投入研發及創新的意願。

(4)雖有多國已有維修免責條款,但美國及日本二國尚未通過。

(5)無法避免副廠零件商在國外被原廠車商提出訴訟之風險。

(6)導入維修免責條款可能會造成來自他國副廠零件製造商提供更便宜的汽車零件,形成另一種價格競爭。

(7)維修免責條款僅適用設計專利,發明及新型仍會產生類似問題。

惟從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數次舉辦的交流會或公聽會,各界仍未有較為一致的看法。是否導入維修免責條款是一項難解的問題。我國若導入維修免責條款對於某些產業,例如汽車副廠零組件業者及消費者而言,將會是有利的,但對於其他產業,例如機車製造商而言,則可能會造成中國及東南亞國家傾銷機車零組件的問題。

伍、結語

是否要將「維修免責條款」納入專利法之中,是立法政策問題,必須考慮各項產業的現況及發展,此外,亦不能忽視消費者權益。然而,此議題基本上仍屬於各方利益分配的問題。在多方利益拉扯之下,或許並沒有絕對的對或錯的立法策略。至於我國是否真的會修法納入「維修免責條款」,仍有待進一步發展與觀察。

 


 

註1:https://udn.com/news/story/6841/4751148
註2: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10/01/10/LCEWA01_100110_00048.pdf
註3:https://www.artc.org.tw/chinese/03_service/03_02detail.aspx?pid=1456
註4:徐銘夆,「歐盟共同體設計維修免責條款之實踐與探討─以英國BMW v. R&M案為中心」,智慧財產月刊2015年4月,第48~49頁。 

聯絡我們

CONTACT

聯絡我們 Line Facebook 電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