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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與答(專利)
哪些是法定不予新型專利之事項?

答:依專利法第112條第1款至第6款規定,不予新型專利的項目有:(1)新型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者。例如方法專利,只能申請發明,不能申請新型(2)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3)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揭露方式違反法定程式者【違反第120條準用同法第26條第4項規定之揭露方式者】(4)違反一新型一申請之單一性規定【第120條準用同法第33條規定者】(5)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未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楚者,此係指從形式審查即可易於判斷出具有明顯瑕疵而言(6)修正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者。

112年1月3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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