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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與答(專利)
何謂優先權?
答:我國國內優先權之主張,須於先申請案公告或不予專利審定或處分確定前,於先申請案申請日起十二個月內提出申請並主張之。後案應於申請專利同時聲明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及案號。
國際優先權方面,主張優先權應於申請專利同時聲明:(1)第一次申請之申請日(2)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或WTO會員(3)第一次申請之申請案號,並應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檢送經該外國國家或WTO會員證明受理之優先權證明文件。如未於申請專利同時聲明上述三項資訊,亦得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並繳納申請費與補行前述聲明。
112年1月3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