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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與答(著作權)
拍攝101大樓或朱銘大師在公園展出的雕刻品相片,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將前述的二張相片分別製作成明信片後再出售,是否侵害著作權?二者有何差別?

答:
(1)拍攝101大樓或朱銘大師在公園展出雕刻品的相片,並不侵害其著作權。
(2)將拍攝101大樓的相片做成明信片出售,並不侵害其著作權。
(3)將拍攝朱銘大師在公園展出雕刻品的相片做成明信片出售,則構成侵害其著作權。
理由:
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因此,將拍攝朱銘大師在公園展出雕刻品的相片做成明信片而販售,是屬於前述法條第四款之「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因而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但將拍攝101大樓的相片做成明信片販售時,並非在法條規定的限制行為內,因此是屬於合理使用,所以同樣是將相片做成明信片出售,但因法律規定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效果,二者差別很大,使用上應特別注意。
另外,因101大樓已註冊商標,故也受商標法的保護,任何人在使用該大樓圖片時,必須注意不得有違反商標法之規定,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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