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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與答(著作權)
A廠商花錢(出資者)聘任B廣告公司(受聘人)設計美術著作,著作財產權為何人所有?A可利用之範圍為何?

答:
(1)在A廠商出資聘任B設計美術著作時,建議要簽立契約並明確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於A或B,以免日後爭議發生。
(2)若是未於契約中明定,依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財產權是歸B設計公司所有,A廠商僅享有「利用」該項著作的權利。因此有無訂立契約約定著作財產權是歸何人所有時,差別是很大的。
(3)A可以利用的範圍,依照智慧財產局對「利用」的解釋,是指該利用行為是否在「出資目的範圍」內而定。因此若沒有在合約中明確約定,如發生爭議時,就必須就A與B當時約定的真意為何來進行認定。
參考法條:
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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