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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與答(商標)
我國之商標是否有優先權之適用?該如何主張?

答:自我國於2002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後,凡是WTO會員均得主張優先權。

主張商標優先權者,係指申請人第一次在與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依法申請註冊的商標,於該申請日次日起6個月內向我國申請同一商標的註冊時,其申請註冊日以該首次申請日(即優先權日)為準。但須申請註冊同時提出聲明,並於申請書中載明在外國之申請日及受理該申請的國家,且於申請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檢送經該國政府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以免喪失其優先權。

同一申請案還可主張複數優先權者,若一案指定多個類別,於各類別商品或服務名稱前加註優先權日及首次申請國。同一類別主張二以上優先權者,必須區分各優先權日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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