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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與答(專利)
何謂設計專利?

:依專利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之意旨,可定義設計係利用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提昇物品之質感、親和性、高價值感之視覺效果表達,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之舒適性,因此必須符合「應用於物品」且係「透過視覺訴求」之具體設計,才符合設計的定義。

依第2項規定,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為一種透過顯示器顯現或投射產生的二維或三維之虛擬圖形,該圖形在性質上屬於具視覺效果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的「外觀」創作,故亦符合設計的定義。

112年1月3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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