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網路購物成為大眾生活的日常之後,信用卡即成為網路購物所不可缺的支付工具。但隨之而來的信用卡相關犯罪亦是層出不窮,其中尤以網路購物所衍生的信用卡盜刷占最大的比例。本篇文章首先將簡介刑法上有關信用卡犯罪的規範,並提出一些降低信用卡被盜刷機率的方法。
在民國90年時,由於信用卡的普及化,導致信用卡犯罪亦隨之增加,因此當時增訂刑法第201-1條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時至今日,信用卡的使用方式也從實體的「刷卡」進化成僅需要輸入信用卡資料即可完成交易,甚或是近年來各種智慧型手機的支付方式如「Apple Pay」、「Line Pay」等等。因此信用卡的使用範圍更加的擴張,尤其跨國網路購物時,信用卡幾乎是唯一的支付方式。但信用卡從實體卡片轉變成電腦數據時,也代表犯罪者只需要得到信用卡的資訊便可以盜用信用卡,這也使得上述刑法201-1條的規定力有未逮。
目前實務上對於網路上盜刷信用卡的行為,大多認為犯罪者透過輸入信用卡上的資訊,造成商家認為犯罪者為信用卡的真正持有人而交付商品,因此構成刑法339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的構成要件。此外由於在信用卡在實務上亦認為係發卡銀行發給持卡人的準私文書,因此如第三人擅自使用該信用卡,也會觸犯刑法第210條及第216條之偽造文書及行使偽造文書罪。最後,如犯罪者透過破解信用卡持有人電腦之保護措施、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或植入惡意軟體以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而取得信用卡資料時,亦有可能構成刑法358條以下的妨礙電腦使用罪。
介紹完法律規定之後,接下來便介紹一些防止信用卡被盜刷的方法供讀者參考:
1. 使用電腦及手機時注意資訊安全:現今的電腦以及手機由於無時無刻都處於上網的狀態,因此也無時無刻暴露在網路攻擊的威脅中。一旦使用者不察,上了假冒正版廠商的網站,或不慎點開載有惡意連結的簡訊及郵件,或使用中毒或植入惡意程式的公用電腦時,便容易將個人資訊,尤其信用卡資料洩漏給第三人知悉,而導致卡片遭到盜刷。因此上網時如果有資訊安全的概念,即可大幅降低個人資訊洩漏而導致信用卡遭盜刷的風險。
2. 儘量向著名的購物網站或是評價高的網路賣家購買商品:近年來出現許多「一頁式網站」:即將商品所有資訊,包括文字介紹、商品圖片、影片、購物車等,都集中在一個頁面,方便消費者由上而下瀏覽完畢即可下標購買;或是透過社群媒體如Facebook或Instagram等銷售商品。但如果上述購物管道僅透過社群媒體、電子信箱或LINE做為聯絡方式而沒有公司地址、客服電話等資訊,其交易風險便會提高。另外如售價明顯低於市場行情、僅能透過貨到付款或信用卡付款,或網頁圖片粗糙夾雜簡體字時,便不建議透過該網站購買。筆者曾為了調查商標侵害案件而在一頁式網站刷卡購買商品,之後收到的商品果然是品質粗糙的盜版商品,且包裹上亦完全沒有賣家的聯繫資訊。更想不到的是在數日後,即接到銀行簡訊告知該信用卡有不正常的高額交易,幸好由於該信用卡不常使用且額度低,因此並未被盜刷成功。因此在高風險網站購買商品,除了可能買到盜版商品受騙上當外,更會讓卡片遭到盜刷,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
3. 開啟即時刷卡消費通知:目前許多發卡銀行在核卡時,皆已主動開啟消費通知,以便持卡人可在第一時間發現卡片遭到盜刷而採取對應措施。雖各家銀行所採取的通知方式有所不同,但大多是以電子郵件或簡訊的方式,有的銀行則是透過該行的手機應用程式(app)或是消費一定額度以上才會進行通知。由於過去申辦的信用卡可能未開啟消費通知的功能,因此不妨檢視一下目前使用的卡片是否皆有消費通知的功能並向銀行申請開啟。
* 任職台一國際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