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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商標)
淺談聲明不專用制度 (葉易雲 商標部副理) (2022/03)

葉易雲* 商標代理人

一、前言

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之標識得以申請註冊為商標,又所稱識別性乃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

通常,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即具備前述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惟申請人為了商業上的銷售考量,常以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功能、用途、原料等說明,或廣告標語等不具識別性的事項列入商標圖樣中申請註冊,則商標整體雖具有識別性,但商標權人及競爭同業對於商標圖樣中所含前述事項是否具有專用權往往認知不同,以致商標權人以商標圖樣中不具識別性的部分對競爭同業主張權利,而有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之虞。

我國於民國 80 年採行聲明不專用制度前,對於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的部分,則要求申請人刪除始准予註冊,顯不合理。因此,參考當時世界各國採行聲明不專用制度,如英國、澳洲、紐西蘭、新加坡、香港等大英體系國家或美國等,透過不專用的聲明,使整體具有識別性的商標,得以保留該等不得單獨註冊部分於商標圖樣取得商標權。並於89年訂定聲明不專用審查要點,嗣訂定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於99年1月1日公告施行,以作為案件審查之參酌。後因應100年商標法修正(101年7月1日生效),聲明不專用制度,由商標圖樣中包含之不具識別性部分一律應聲明不專用,修正為該部分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時,始須聲明不專用。

二、採行聲明不專用制度國家

日本與韓國未曾採用聲明不專用制度,二國對於商標圖樣中即使含有不具識別性部分,但商標整體具識別性者,則准予註冊;而澳洲與香港早期曾採用聲明不專用制度,但二國鑑於商標是否具識別性,應以整體為觀察,聲明不專用與否無實質上意義,故廢除聲明不專用制度;因此,目前實務上接受聲明不專用之國家,除了我國以外,尚有中國大陸、澳門、紐西蘭、新加坡、馬來西亞、汶萊、泰國、菲律賓、印度、斯里蘭卡、越南、寮國、柬埔寨、緬甸、薩摩亞、尼泊爾、巴基斯坦、孟加拉、阿富汗、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阿曼、卡達、科威特、以色列、巴林、英國、愛爾蘭、冰島、烏克蘭、烏茲別克、哈薩克、希臘、西班牙、塞爾維亞、捷克、丹麥、挪威、芬蘭、保加利亞、葡萄牙、羅馬尼亞、俄羅斯、埃及、衣索比亞、迦納、辛巴威、坦尚尼亞、奈及利亞、南非、非洲地區智慧財產權組織(ARIPO)、美國、阿根廷、烏拉圭、巴拉圭、委內瑞拉、厄瓜多、古巴、瓜地馬拉、哥倫比亞、牙買加、智利、秘鲁、多明尼加、百慕達等國。

三、聲明不專用制度有助於識別性之判斷

申請人於申請商標前,為了經濟上等考量,除了預先檢索有無近似前案外,尚須判斷商標圖樣是否具有識別性,又業者為了促銷時常不斷以全新包裝問市,亦須判斷新包裝的使用,除了本身註冊之商標外,其餘內容是否皆為說明性等不具識別性事項,以免除發生侵權行為之疑慮,而判斷商標識別性雖有相關審查基準可供參考,但要掌握完全肯定的答案,往往需要透過檢索查證才能得知更完整結果,例如:為了標榜自身產品之貴重,而在其商品名稱前加上金或黃金之字樣,是否具識別性,經查結果,如下列案件可證為不具識別性之組合:

四、聲明不專用制度意義與其合理性

商標是否具識別性之判斷,就客觀上明顯不具識別性之事項,如商品或服務之直接說明名稱,或為相關業者在銷售商品時所必須之說明,無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時,則無須聲明不專用,惟非商品或服務之說明名稱時,我國在判斷是否不具識別性而須聲明不專用時,審查上尚有觀點不同情形,又商標部分文字明顯不具識別性無須聲明不專用或須聲明不專用後,以致是否與前案構成近似之相關判斷,分別以下列二件商標核駁案例,藉以探討是否具合理性:



五、結語

全世界約占六成的國家採行聲明不專用制度,可見聲明不專用制度有半數以上國家肯認其存在意義,我國已採行有三十年,並訂定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其間曾經過修訂,目前除了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外,尚有「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可供參酌。針對有無識別性之審查應具客觀性與合理性,則審查結果之案例當有助於之後判斷識別性之依據,在在提高聲明不專用制度之意義。 

*台一國際智慧財產事務所商標部副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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