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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雙週專利電子報)
應用相同物理學原理的技術方案的進步性判斷應特別注意具體技術手段和技術效果的差異(第347期2024/04/18)

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日前審結一件發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該案判決認為,在涉及物理學原理發明的專利授權案件中,確定技術方案的創造性時應當正確對待物理學原理與該原理的技術應用之間的聯繫與區別,避免無視具體技術手段和技術效果的差異而簡單以物理學原理一致為由否定技術方案的創造性。

該案涉及專利名稱為「一種獲取轉子的不平衡量的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後稱系爭申請案)。

中國大陸國知局引用之引證案公開一種動平衡試驗工裝及其動不平衡的配平方法,提供一種動平衡試驗工裝,與通用硬支撐動平衡機配合使用,能夠對雙軸式待測件進行動平衡測試,並快捷、方便、準確地獲得待測萬向軸的動不平衡向量的動不平衡量和動不平衡相位。後發出的行政決定認為,引證案與系爭申請案的待測件均為不平衡量獲取方法,僅僅是待測件的不平衡量的向量計算表達不同,基於引證案公開的相對平衡法的原理,以及待測件本身的不平衡量向量、動平衡機除轉子外的不平衡量向量/動平衡試驗工裝的不平衡量向量、組合件的不平衡量向量三個不平衡量的向量關係,將其定義在系爭申請案的坐標系中,應用向量合成法則,同樣也能獲得本申請區別技術特徵描述的結果,系爭申請案不具備進步性。申請人不服決定,向一審法院起訴,一審判決駁回申請人之訴訟請求。

申請人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其主張,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的進步性重點在於建立四個能夠測得的向量及一個相對轉動角度共五個量之間的向量關係,是對可稱為「等腰三角形法則」的具體運用。這與已知的計算兩個向量和向量合成「三角形法則」的運用有根本區別,也不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可透過向量合成法則所能容易想到的,更不是「本領域的常規向量運算」。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爭議的實質在於對技術教示的判斷。所有向量的計算都須遵循平行四邊形法則/三角形法則,這是本領域已知常識,系爭申請案中的「等腰三角形法則」和引證案中的各個計算公式都是嚴格遵循平行四邊形法則/三角形法則的,兩者沒有衝突和矛盾,但兩者有區別。本申請中的「等腰三角形法則」是在平行四邊形法則三角形法則的基礎上在具體領域的應用。綜上所述,雖然系爭申請案和引證案都利用相同的向量計算原理,但在具體得出轉子的不平衡量的方法上兩者是不同的,屬於為了解決相同的技術問題採用不同的技術手段,且在技術效果上來講,系爭申請案具有更方便、快捷的技術效果,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進步性。

該案二審判決表明,在審查時,要正確對待物理學原理與物理學原理的技術應用之間的聯繫與區別,原則上不能以物理學原理一致為由忽視具體實現手段的差異和技術效果的區別。

資料來源:应用相同物理学原理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判断应特别注意具体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的差异,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4年3月20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2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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