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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雙週專利電子報)
智慧局傳達因2024年4月3日花蓮大地震致遲誤法定期間者,得申請回復原狀(第347期2024/04/18)

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如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造成遲誤法定期間者,得依專利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或商標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專利、商標之申請人如因2024年4月3日花蓮大地震致遲誤各項申請之法定期間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智慧局原則上將視個案具體情形從寬認定之。此外,如我國申請人有向日本提出申請案,因本次地震而致遲誤其相關期間者,可依日本特許法相關規定處理,以維護權益。

資料來源: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因113年4月3日花蓮大地震致遲誤法定期間者,得申請回復原狀,智慧局,2024年4月11日。<https://www.tipo.gov.tw/tw/cp-85-936631-2bb1c-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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