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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著作/法律/訴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判決(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民著訴字第6號)

裁判字號:98年民著訴字第6號
案由摘要: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民著訴字第6號 

 

原告  永○國際影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祐
訴訟代理人  陳○剛
被告  黃○錦
訴訟代理人  黃○蓉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愛在哈佛」係原告享有發行權、重製權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物(以下簡稱系爭著作),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非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詎被告基於意圖營利散布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4年11月起至95年6月止,將自大陸地區購得之盜版光碟,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並以拍賣帳號alwaysyong888號、alwaysalen、eric7749may、yongmay888等帳號,連續在拍賣網站販賣系爭著作及其他盜版光碟片,且指定新竹企銀帳號○○○○○○○○號、郵局帳號○○○○○○○○號等帳戶,供不特定買家匯款之用。原告於95年2月22日及95年3月19日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發現賣方yongmay888帳號,刊登販售盜版之系爭著作,而以新臺幣(下同)640元競價標得,並匯入640元至被告所指定之郵局帳號○○○○○○○○號之帳戶,始知悉上情。原告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請求法院酌定被告賠償原告10萬元及其利息之損害賠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列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515號刑事判決一份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後(見本院卷第14、27、28頁),皆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參照),故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訴請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原告請求並經本院判決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得由本院依職權為准許假執行之宣告,毋待原告之聲請,爰併予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智慧財產法院

第一庭法官  汪  漢  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  邱  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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