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智財情報 » 出版品(專利)
出版品(專利)
我國拓展專利外交再下一城--台日PPH上路 (專利國內部) (2012/05)

多年以來智慧財產局一直致力於開創與各國之間專利保護的實質關係,在王美花局長努力之下,繼去年與美國簽定「台美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之後,今年再下一城已與日本也達成協議,於今年五月一日起,試行台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計畫。我國智慧局積極與國際專利審查接軌,縮短審查時間,對我國發明人而言是最項利多消息。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簡稱PPH)制度是一項協助申請人及早取得國外專利的有利方法。在PPH中有兩個重要角色,其一是第一申請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簡稱OFF)指專利申請人先提出申請的專利局,在第一申請局(OFF)業已完成實體審查並核准專利後,申請人可將該審查資料提供給後申請的第二申請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簡稱OSF),讓第二申請局能運用第一申請局的審查資訊與結果,以減少重覆審查的工作,此舉將可加速審查相同發明專利申請案。

此項制度對於審查的官方而言有助於專利積案的清理及提升專利審查品質;對於申請人而言可以提早得到審查結果,縮短產品上市的時間,確實是審查官方與申請人雙贏的制度。唯申請人必須特別注意:採用PPH是專利局間相互利用審查結果,並不表示申請案獲第一申請局核准,第二申請局亦當然會核准該專利申請。同時在PPH制度規定申請人以取得JPO核准專利向我國請求加速審查時,在我國的申請專利範圍應與JPO核准的申請專利範圍完全相同或是更限縮,且在後續修正時均必須符合此條件。

在PPH計畫正式試行後,日本專利申請人在日本第一次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其後據以主張優先權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倘經日本特許廳(JPO)審查有1項以上請求項可准予專利者,申請人得據以向我國智慧財產局請求加速審查。同樣地,在我國申請人第一次以我國智慧財產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並且向JPO提出專利申請主張我國優先權者,經我國智慧財產局審查有1項以上請求項可准予專利者,亦得據以向JPO請求加速審查。

長久以來我國與日本雙方的貿易依存度極高,尤其在電子、重工業、化工(學)及醫藥等科技產業上的合作又競爭關係最為密切。日本是我國專利申請人除美國外另一個主要必須尋求專利保護的國家,國人赴日本申請專利每年超過三千件。日本人向我國申請的專利案件量,一向居外國案件之冠,以發明案為例去年(100年)日本申請人近一萬二仟件較前一年度成長了近二成。由於日本發明專利案件眾多審查速度較慢,對專利保護的取得就無法如申請人的願,若能加速雙方的審查速度,應也可鼓勵國人多向日本申請專利以保護國人的發明成果。

在我國想要加快發明專利的審查及早獲得專利,除前述PPH外還可交互運用多項措施包括:

「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簡稱AEP),發明申請人若有以下三種事由之一即可向智慧局提出加速審查申請:

  • 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者;
  • 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者;
  • 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

其中前述第(1)、(2)項即指:申請人原本即可於取得JPO核准專利或JPO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來我國智慧局請求加速審查,此番台日PPH合作進一步提供更快速之通道。

但因PPH比AEP的適用條件嚴格,也因此智慧局審查成本相對經濟,所以從提出申請到核發審查結果通知,申請PPH僅需1.1個月,較AEP的2.5個月更快。

其次為「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A)審查作業方案,係智慧局為了回應外界對快速取得我國專利後,以便進一步向PPH簽署國(美、日)請求快速審查的呼籲。

智慧局自今年(101年)3月1日起提出TW-SUPA配套方案,就同一發明先向智慧局申請後,加快審查,使該發明於向日本申請後之6個月內即可收到審查結果,大大縮短審查期間,並經智慧局審查可准予專利後,得以再利用PPH加速取得日本專利。本方案自施行日起將試行六個月,智慧局將於屆期前依據實施成果,評估是否持續本方案或進行修正,另本局亦可因超過審查負荷或其他因素,變更或終止本方案。智慧局公布至2012年3月22日止,共受理4件TW-SUPA申請案。而台一在這期間內也為客戶提交了4件TW-SUPA請求,其中一件已接獲智慧局來函告知預定之審查完成日期。

智慧局在一年內與兩個科技大國簽立了PPH,不但代表我國智慧局的審查能力為兩大國所認同,同時也確實有助於我國申請人及早取得美國或日本專利。但衡諸申請數量,國人到日本申請的專利量遠不如日本申請人到台灣來的多,我國申請人應如何運用此利多制度,並讓申請件數追上日本到台灣的申請件數?甚或追上去年已簽過PPH的美國發明專利申請件數?是值得我國申請人多加關注不要辜負智慧局辛勤開創的局面。

多年來台一以協助國內申請人取得智慧財產權保護為已任,因此對此三項制度(PPH、TW-SUPA與AEP)的運用與申請都有深入了解確實掌握,定能協助發明專利申請人靈活運用及早獲得應有的保護,若申請人有任何問題可與台一聯繫(02-25061023轉350郭雅娟副理) 本所很樂意協助智慧局推廣此項對發明人有利的制度,並提昇對發明人的保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