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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雙週專利電子報)
【美國】所屬技術領域者具嘗試結合前案動機仍可作為判斷顯而易見性之依據(第354期2024/07/25)

AgroFresh Solutions, Inc.向專利審判暨上訴委員會 (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PTAB) 對美國第6,897,185(簡稱’185號)專利提出兩造重審 (Inter Partes Review, IPR),前述專利涉及於植物中抵銷乙烯反應的配方,專利權人為Lytone Enterprise, Inc.。嗣後PTAB予以立案。

IPR請求人於PTAB審理中主張’185號專利相較於所引用的數件前案,乃顯而易見的,PTAB最後作出最終書面決定認定’185專利為不可准予之專利,專利權人因此上訴至CAFC。

CAFC庭審中提到專利權人將爭點放於PTAB不應僅根據明顯可試的原則(obvious-to-try rationale)判斷顯而易見性,且未充分判斷先前技術組合是否具有成功的合理期待。進一步而言,專利權人指出PTAB於審理中認定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會具有「嘗試(try)」 結合複數證據間的動機,且該用語於最終書面中出現三次。CAFC對此爭點表示,嘗試一詞的使用並不會構成法律上的錯誤,雖然KSR International Co. v. Teleflex Inc.案中確立明顯可嚐試的原則可用於顯而易見性的判斷,但不可僅使用該原則判斷顯而易見性。CAFC指出PTAB並非僅依據多件前案判斷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嘗試(try)」 結合複數證據間的動機,而是逐件判斷各前案是否有教示而得出上述結論,故CAFC亦認定’185號專利為顯而易見的,因此維持PTAB的決定。

資料來源:Lytone Enterprise, Inc., v. Agrofresh Solutions, Inc., Fed Circ. 2022-2269, July 1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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