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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雙週專利電子報)
【美國】地院核發臨時禁制令無須深究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第354期2024/07/25)

美國第11,519,035號專利與第11,530,454號專利涉及癌症復發測試方法,專利權人為Natera, Inc.,專利權人向美國北加州中區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指控Neogenomics Laboratories, Inc.販售之產品對前述兩件系爭專利構成侵權,並同時向地院提出對系爭產品核發臨時禁制令 (preliminary injunction) 請求。

地院隨後准許專利權人的請求,對系爭產品核發禁制令,被控侵權人即刻就該禁制令提出修改或進一步闡明該禁制令的請求;進一步而言,被控侵權人針對幾項已完成或幾近完成之研究契約,是否適用於該禁制令的限制範疇內請求釐清,若包括在禁制令範圍內時,則將造成前述契約發生終止事由,因此延後研究時程,此外,已經用於病患的測試樣品是否也包含在內,也是請求釐清範圍。地院對此發出多道命令,認為由於上述契約並未涉及公眾利益,故排除前述契約內之產品,然針對其中一份潛在契約僅提供一份由贊助組織的結論性陳述 (conclusory statement) 作為證據,則未排除臨時禁制令的適用,被控侵權人因此上訴至CAFC。

CAFC庭審中指出臨時禁制令的核發係為阻卻被控侵權人製造、使用、販售、廣告或散布被指控侵權品,被控侵權人主張針對核發禁制令的四個要件中,地院錯誤判斷其中三個要件,分別為具合理勝訴的可能性、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與是否符合公眾利益。CAFC並不認同該主張,針對勝訴的可能性要件,CAFC認為地院於核發臨時禁制令程序中本無須深究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且本案提示的證據已可證明系爭產品很有可能落入了系爭專利的限定特徵,故認定地院於判斷勝訴的可能性方面並無錯誤;至於是否對其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要件,CAFC認為在沒有實施的情況下,便不可能使用到美國第11,519,035號專利的所請方法,因此,地院於權衡侵權行為與所受損害間存有因果關係,並無違誤,由於被控侵權者未能提出系爭產品具有影響患者治療結果的卓越敏感度,以及無法以專利權人之產品替代系爭產品等方面之證明,故該臨時禁制令仍符合公共利益之要件。是以,CAFC維持地院核發臨時禁制令的判決。

 

資料來源:
1.Federal Circuit Upholds Preliminary Injunction on Cancer Detection Test, IPO Daily News. July 15, 2024.
2.Natera, Inc., V. Neogenomics Laboratories, Inc., Fed Circ. 2024-1324, 2024-1409., July 1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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